上诉人颜仁标与被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27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民 
【审理法官】崔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颜仁标;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领界ev颜仁标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颜仁标 
【当事人-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蔡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彦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蔡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彦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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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孙铭蔚蔡城刘彦懿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欧宝威达
【原告】颜仁标 
奥迪二手车【被告】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马自达3车友会本院观点】经查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于本案一审中书面申请追加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南维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述各方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产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于本案一审中书面申请追加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南维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述各方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作
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故原审判决遗漏了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仁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3:39:23 
上诉人颜仁标与被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27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仁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懿,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33号701室H座。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羽。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仁标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
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于本案一审中书面申请追加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南维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为本案一审被告,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述各方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故原审判决遗漏了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仁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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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崔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盛健
书记员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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