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出炉:你关⼼的都在这
⾥!
曾经代表着⽅便出⾏的滴滴,如今成了花季少⼥的“催命符”。
2018年5⽉4号晚间11点,21岁空乘坐滴滴顺风车,途中被见⾊起意的司机杀害。不过三个多⽉的时间,2018年8⽉24⽇,浙江温州乐清20岁的姑娘赵某,在搭车去给同学过⽣⽇的路上⼜惨遭杀害。
两个年轻⽣命的离开,滴滴除了道歉和赔偿,应该做的还有很多。在廊坊,出门⽤⼿机约个车可以说是既⽅便⼜优惠,顺风车实惠、快车⽅便、专车舒适……这是⼀个社会现象,可⽹约车的规范是什么,估计很多⼈还不清楚,今天咱们就从《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来看看廊坊⽹约车到底应该遵从的“条条框框”。
关于⽹约车的价格
⽹约车的运价实⾏市场调节价,市⼈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政府指导价。
关于⽹约车的车辆要求
《暂⾏办法》中指出,⽹约车⿎励使⽤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车;
(⼆)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嵌⼊式车载设备,具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发票打印等功能;
(三)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按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四)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应当⾼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燃油车辆轴距不⼩于2650毫⽶,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
(五)满⾜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颜⾊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张贴、摆放、安装标志、标识、设备和⼴告,不得擅⾃对车辆进⾏改装;
(七)车辆属个⼈所有的,车辆所有⼈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约车,车辆所有⼈应当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办理《⽹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暂⾏办法》明确指出,从事⽹约车运营的车辆需办理《⽹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本⼈或者受申请⼈委托的⽹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丰田公司的企业文化2.申请⼈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申请⼈的⾝份证、驾驶证、《⽹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委托书);
3.车辆使⽤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符合条件的,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到申请后5⽇内,向申请⼈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或者委托代理⼈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性质变更后,申请⼈或委托代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车辆车载设备。
(六)申请⼈办理完成(四)(五)项⼿续,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经审核车辆与申请材料⼀致的,制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5⽇。
关于办理《⽹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有车辆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续。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在《⽹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即可从事⽹约车运营。
⽹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前,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关于⽹约车驾驶员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09宝马3系(三)⽆暴⼒犯罪记录;
(四)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者取得服务所在地居住证;
(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体健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于印发之⽇起公布,过渡期5个⽉,⾃2018年11⽉20⽇起正式施⾏,有效期2年。
《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全⽂如下(滑动查看全⽂):
廊坊市⼈民政府办公室
汽车油表
关于印发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已经2018年6⽉14⽇七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
廊坊市⼈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19⽇(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满⾜社会公众多样化出⾏需求,规范⽹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为,促进出租汽车⾏业和互联⽹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推进出租汽车⾏
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河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推进出租汽车⾏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在廊坊市⾏政区域内从事⽹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约车,⿎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约车服务,实现⽹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品质多样化出⾏服务。
巡游车通过⽹络预约和电召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政区域内⽹约车管理⼯作。
发展改⾰、公安、⼈⼒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商、质监、⼈民银⾏、⽹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城乡规划、公安、环保、国⼟、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常驻⼈⼝和流动⼈⼝数量、经济发展⽔平、城市拥堵状况、空⽓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平以及巡游车⽬前的运营情况,科学制定⽹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约车⿎励使⽤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约车的运价实⾏市场调节价,市⼈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政府指导价。
第⼆章 ⽹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资格,⾮本市注册的企业法⼈应当在本市设⽴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
(⼆)具备开展⽹约车经营的互联⽹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有符合规定的⽹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奔驰宝马
(四)使⽤电⼦⽀付的,应当与银⾏、⾮银⾏⽀付机构签订提供⽀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约车经营申请表;
(⼆)投资⼈、负责⼈⾝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的⾝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分⽀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授权该分⽀机构负责⼈全权承担本市⽹约车经营服务、承运⼈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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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场所地址和管理⼈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并落实⽹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电⼦⽀付的,应当提供与银⾏、⾮银⾏⽀付机构签订的⽀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建⽴⽹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本;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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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材料,由⽹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信、⼈民银⾏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其线下服务能⼒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进⾏审核。
第⼋条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之⽇起20⽇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0⽇,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第九条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对于⽹约车经营申请作出⾏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向相应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
应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条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出具《不予⾏政许可决定书》。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信息服务备案后,⽅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份信息、接⼊信息、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络正式联通之⽇起30⽇内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续。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运营的,应当提前30⽇向相应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书⾯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经营的公司,应当将《⽹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条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车;
(⼆)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嵌⼊式车载设备,具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发票打印等功能;
(三)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按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四)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应当⾼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燃油车辆轴距不⼩于2650毫⽶,排量不低于1.8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
(五)满⾜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颜⾊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张贴、摆放、安装标志、标识、设备和⼴告,不得擅⾃对车辆进⾏改装;
(七)车辆属个⼈所有的,车辆所有⼈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约车,车辆所有⼈应当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从事⽹约车运营的车辆需办理《⽹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本市为个⼈⾃有车辆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申请⼈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本⼈或者受申请⼈委托的⽹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申请⼈的⾝份证、驾驶证、《⽹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