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梁永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104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海燕姚丹杨雪 
【审理法官】何海燕姚丹杨雪 
荣威 350【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梁永进;戴奇林;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梁永进戴奇林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永进戴奇林 
压大饼【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馨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李友红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刘楠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李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馨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李友红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刘楠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李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馨苇李友红刘楠林李姗 
【代理律所】进口suv车型>ivokamini x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 
【被告】梁永进;戴奇林;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院观点】首先,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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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梁永进一审时提交的其工作单位云南追创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其自2016年2月起即在云南追创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一审庭审中亦陈述其系在送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加之其一审提交的云南博亚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亦载明其入院时自述其“久居本地”,故其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应为云南省昆明市,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其经常居住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即云南省2018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488元计算,另外其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和两个十级,故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3488元×20年×(
小飞哥电动车20%﹢2%﹢2%)=160742.4元。  其次,针对争议焦点二,梁永进一审时提交的工作证明能够证实,其从事批发、零售行业,一审按云南省2018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2630元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其误工期300天各方并无争议,其误工费应计算为162630元÷365天×300天≈133668.49元。  综上,梁永进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为:医疗费298104.01元(戴奇林已垫付226475.88元,剩余71628.13元)、营养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后期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60742.4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33668.49元、护理费117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644214.9元(戴奇林已垫付226475.88元,剩余417739.02元)。戴奇林系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梁永进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工作单位中铁公司在其应负责任范围内向梁永进进行赔偿。中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梁永进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梁永进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共计赔偿梁永进120000元,剩余的除鉴定费1800元外的经济损失522414.9元,按责任比例应由中铁公司承担50%即261207.45元,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仅为200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永进200000元,中铁公司应自负的赔偿金额为261207.45元-200
000元+1800元×50%=62107.45元。中铁公司总应赔偿梁永进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保险公司负担的320000元+自担的62107.45元=382107.45元,戴奇林已向梁永进垫付赔偿款226475.88元,中铁公司还应赔偿梁永进382107.45元-226475.88元=155631.57元,该金额由保险公司代为向梁永进赔偿,保险公司应向戴奇林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320000元-155631.57元=164368.43元。为避免各方当事人诉累,本院将保险公司应向戴奇林支付的垫付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判决结果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梁永进155631.57元,向被上诉人戴奇林支付
垫付款164368.43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梁永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4元,由被上诉人梁永进负担1678元,由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31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负担569.5元,由被上诉人梁永进负担5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26:3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梁永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民终104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西路44号。
     负责人:倪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红,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奇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6幢1201、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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