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国丰潘雪梅李萌 
【审理法官】谢国丰潘雪梅李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邵昌勇 
【当事人-公司】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枫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枫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林枫黄卫东 
【代理律所】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天剑150加92还是95号汽油中级人民法院  荣威750改装>奔驰vito
【原告】邵昌勇 
【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哈飞汽车公司与邵昌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哈飞汽车是否应支付邵昌勇双倍工资等项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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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奥迪s5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哈飞汽车公司与邵昌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哈飞汽车是否应支付邵昌勇双倍工资等项赔偿金。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付举证责任”。本案哈飞汽车公司已于2014年开始停产并进入破产程序,需对全部职工进行重新安置,原有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岗位也因此不复存在,属于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哈飞汽车公司向邵昌勇提供了相关的岗位供其选择,但邵昌勇拒绝重新签订合同,哈飞汽车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与邵昌勇解除劳动合同,其提
前三十日以登报形式刊登了解除通知,并向邵昌勇支付了补偿金。以上情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哈飞汽车公司完成了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且邵昌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规合同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昌勇关于哈飞汽车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等多项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邵昌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邵昌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13:08:33 
邵昌勇、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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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民终71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昌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枫,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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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昌勇因与被上诉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飞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昌勇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黑0108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哈飞汽车公司已停产,但在2018年末哈飞汽车公司强行解除其劳动关系时,哈飞汽车公司并未停产进入破产程序,原工作岗位也仍存在,哈飞汽车公司以客观情况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邵昌勇自1994年到哈飞汽车公司处工作,2006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当时《劳动合同法》未施行,在2008年《劳动合闫法》施行后,也应当按照该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哈飞汽车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邵昌勇与哈飞汽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2006年3月24日至2019年3日23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本案双方在2018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本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邵昌勇的上诉,
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