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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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力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1168室。
法定代表人:陆卫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将军防盗器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思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扬,*,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海宁路1022弄4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元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蒙古路104弄12号第四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华成,董事长。天津平行进口车报价表>大众凌渡2021款报价及图片
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华成,*,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张田平,*,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汇大众公司)与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元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房产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服饰公司)、周华成、张田平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力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洋公司)向本
院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洋公司称,因联富房产公司、水元公司、联富服饰公司、周华成、张田平未履行生效的(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汇大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21年7月19日,本公司与徐汇大众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及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徐汇大众公司将(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本公司。同时,徐汇大众公司还向本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之后,《文汇报》上刊登了相关的债权转让公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本公司现申请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本公司。
徐汇大众公司称,本公司与力洋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及债权转让合同》,力洋公司已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42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中本公司如有未清偿的债权,同意转让给力洋公司。
张田平称,不同意力洋公司的申请事项。本人有疑问的是相关债权和抵押物的转让是否通过周华成的同意,周华成现在服刑,企业经营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财产均被人霸占,无法
收到租金和生活费,对相关转让是否过户、增值税缴纳情况等过程均不清楚。此外,本人于2021年11月左右收到力洋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
经审查查明,徐汇大众公司诉水元公司、联富房产公司、联富服饰公司、周华成、张田平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400万元的最高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联富房产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联富房产公司清偿;三、水元公司、联富服饰公司、周华成、张田平对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水元公司、联富服饰公司、周华成、张田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联富房产公司追偿。
刹车油成分上述判决生效后,徐汇大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年1月19日,本院作出(2016)沪0104执1328、1329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
本院在执行***********)不动产权。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迈逊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之后,申请执行人徐汇大众公司向
本院申请以上述不动产流拍保留价4,30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徐汇大众公司申请以物抵债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联富房产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层商铺004、005、006、007、008、038、039、130、131室及地下2层车位(1-199号)不动产权作价抵偿债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遂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联富房产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层商铺004、005、006、007、008、038、039、130、131室及地下2层车位(1-199号)不动产权的查封,原查封案号***********)不动产权利登记人由联富房产公司变更为徐汇大众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徐汇大众公司与力洋公司签有载明签署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的《不动产转让及债权转让合同》,相关内容为:
“鉴于:1、甲方(指徐汇大众公司)系甲方与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华成、张田平、周元菁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中的债权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此先后出具***********)转让给乙方,乙
方同意受让该等不动产。4、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意一并无偿转让‘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甲方未受清偿的剩余债权(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债权,乙方同意受让该等债权。”
“第二条不动产标的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不动产标的转让款为人民币3,9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万元)(含税价)。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上述全部价款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内容略)2、甲方收到乙方本合同下不动产标的全部款项的情况下,由甲方向乙方开具不动产标的价款的发票。”雪铁龙全新旗舰车型c5x发布
“第三条债权标的转让: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向甲方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不动产标的转让款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转让如下三项债权(以下统称债权标的):(1)‘借款合同纠纷’中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剩余债权(如有);(2)甲方因履行***********]执行裁定书中以资抵债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垫付土地增值税而形成的对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3)不动产标的依据本合同过户至乙方之日前产生且甲方尚未收讫的收益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停车费、费用等。2、双方确认,甲方不对债权标的是否存在或债权标的是否可实现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上汽奇瑞上述协议另附有加盖徐汇大众公司公章印文的《债权转让确认书》,主要内容是徐汇大众公司确认,自己“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享有、未受偿债权(如有)全部转让给上海力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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