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流动舞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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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08.28
【字 号】津工信节能〔2017〕47号
【施行日期】2017.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环保局
  关于做好2017年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工信节能〔2017〕47号
 
各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环保局,有关单位:
  清洁生产是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的重要手段,对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美丽天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天津市清洁生产条例》,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现就2017年清洁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2017年12月底前,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度,完成47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见附件1),全面完成“大气
十条”考核的200家企业验收工作。如企业已停产或关闭,请各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二、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16年确定的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革、焦化、农药十大行业年耗水20万吨以上66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抓紧组织开展验收工作;2018年1月起,将委托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对拒不开展审核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如企业已停产或关闭,请各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备案。
  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版)》(工信部联节﹝2016﹞398号),2017年以43家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为重点(名单见附件2),开展强制审核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公布相关信息,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审核。
  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应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开展。企业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如企业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第十六条条件,凡符合第十六条条件的咨询服务机构均可在我市开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
  请各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环保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推动完成2017年清洁生产工作任务,每月5日前填写上月工作进度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市环保局(科技标准监测处),电子版发送至市节能中心。
  附件:1.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验收企业名单
  2.2017年清洁生产强制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环保局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
 
滴滴事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验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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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区
1
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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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泰达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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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津金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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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津津能临港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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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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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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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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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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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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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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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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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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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天津市港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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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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