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丰、刘亚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宝马致敬蔡澈卸任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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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说别克标志丰田什么意思【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68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德林张艳霞王邦跃 
【审理法官】陈德林张艳霞王邦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沃尔沃s60国产王俊丰;刘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王俊丰刘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俊丰刘亚楠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俊丰 
【被告】刘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俊丰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是否正确。王俊丰因事故致使左足第五跖骨头粉碎骨折,住院37天,该伤情未构成伤残,一审法院根据其伤情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按5个月计算误工费和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刘亚楠驾驶的豫A×××某某号小型轿车于2019年8月31日在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期一年,保额分别为12.2万元及50万元。王俊丰事发前于2018年11月13日在南阳市中瑞微粉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具体工作为工人做饭,月工资2300元。事故当天,王俊丰自该公司到南河店街购买蔬菜等物品的途中发生事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俊丰的误工费和护理费计算是否正确。    刘亚楠驾驶小型汽车与王俊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俊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亚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俊丰无责任。因刘亚楠驾驶的汽车在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对王俊丰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王俊丰因事故致使左足第五跖骨头粉碎骨折,住院37天,该伤情未构成伤残,一审法院根据其伤情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按5个月计算误工费和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
俊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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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王俊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0:53 
【一审法院查明】wj0000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9日8时20分左右,刘亚楠驾驶豫A×××某某号小型汽车从南召县南河店镇延岭沟村路口处(张南333省道920公里100米路段)东侧路外路口处进入道路时,与沿张南33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由王俊丰驾驶的豫R×××某某号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王俊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1日,该事故经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第4113211201900005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俊丰无责,刘亚楠负全责。事发后,王俊丰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院,住院37天,支付医疗费19641元。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头粉碎骨折、脑外伤综合证等。出院医嘱:继续院外3个月、休息半年,二次手术费5000元。出院后又支付医疗费1471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薛立方一人护理。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垫支医疗费10
000元。事发后,王俊丰的豫R×××某某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召县保才修理部维修,支付维修费用1080元。出院后,为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亚楠驾驶的机动车与王俊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俊丰无责,刘亚楠负全责。由此给王俊丰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刘亚楠承担。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垫支的医疗费10000元,应予抵偿王俊丰损失。王俊丰受伤发生在工作期间,其误工费应予支持。故王俊丰诉请的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王俊丰的损失为:1.医疗费(含二次手术费),26112元;2.误工费,按照原告每月工资2300元,结合王俊丰的伤情,酌定5个月为:5个月×2300元/月=11500元;3.护理费,依照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5677元,每天125元,酌定2个月为:60天×125元/天×1人=7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7天×50元/天=1850元;5.营养费,酌定为3个月为,90天×20元/天=1800元;6.交通费,37天×20元/天=740元;7.摩托车维修费,1080元。上述共计50582元。由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因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故刘亚楠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582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垫支的10000元医疗费应抵偿原告损失)二、被告刘亚楠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4.78元,原告负担54.78元,刘亚楠负担5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俊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除赔偿上诉人原审判决的数额外,还应该再赔偿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8159元;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对误工天数计算方法应为,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一审酌定上诉人误工时间为5个月无依据;上诉人在住院期间为二人护理,一审认定一人护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王俊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俊丰、刘亚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68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丹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某某某某。
     负责人:刘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书全,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俊丰因与被上诉人刘亚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南阳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2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俊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除赔偿上诉人原审判决的数额外,还应该再赔偿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合计18159元;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对误工天数计算方法应为,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一审酌定上诉人误工时间为5个月无依据;上诉人在住院期间为二人护理,一审认定一人护理,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