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交通违章查讯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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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怀锋,*,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特别授权),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全国连锁租车网被告:陈武,*,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现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皮薇,*,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现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金光焱,该公司经理。
狮跑怎么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林(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怀峰与被告陈武、皮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被告陈武、皮薇,被告平安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hycan合创
印第安公路大师摩托车价格表原告肖怀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307951.7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7日10时,陈武驾驶鄂H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门市掇刀区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保税物流园逆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肖怀锋驾驶的闽C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武、肖怀锋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武负全部责任,肖怀锋无责任。
被告陈武、皮薇辩称,由保险公司处理。
被告平安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保险公司愿意在法律规定
和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过高,车损的鉴定因系专业性意见,需报请公司决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如不需要重新鉴定则认可原告的鉴定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荆门萧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公司法人系原告肖怀峰本人,仅凭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其误工费。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荆门市掇刀区马雪芳汽车维修厂事故车定损报价维修协议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未显示维修及开具发票,不能达到证明车损。经审查,该证据与第三方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有差距,故本院对该证据拟证明的维修价格不予采信。3、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荆门君正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认为鉴定评估过高。本院认为,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人认定车辆损失的评估依据合法,且被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书面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诉辩理由及陈述,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10
月7日10时许,被告陈武驾驶鄂H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门市掇刀区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保税物流园逆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肖怀锋驾驶的闽CC××**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陈武、原告肖怀锋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10月14日,荆门市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作出第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陈武负全部责任,原告肖怀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怀峰在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日,支付医疗费5617.92元,门诊费577.10元。2022年1月17日,荆门市君正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闽CC××**号小型轿车损失为228796元。原告肖怀峰支付评估费11440元。
另查,闽CC××**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系案外人陈水明,实际所有人系原告肖怀峰。鄂HK××**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皮薇,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2年度湖北省批发和零售业(年)5161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44506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未提出异议,部门对此事故所作的责任
认定,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陈武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怀峰不承担此起事故的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肖怀峰受伤,被告陈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鄂H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平安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10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举证证明其在荆门萧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按制造业标准主张误工期97日,本院酌情按批发和零售业计算误工费为宜。汽车离合器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付车辆损失228796元、交通费800元的问题,根据《关
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条明确规定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结合本案查明的闽CC××**号小型轿车评估的维修费228796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肖怀峰主张的交通费800元,本院酌情支持5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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