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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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9614号 
奔驰b200报价及图片【审理程序】二审 
东风雪铁龙爱丽舍报价【审理法官】唐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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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君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君 
【当事人-公司】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鑫孟洁朱广志 
【代理律所】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引起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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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基本原则第三人物证本证反证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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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4 02:28:39 
***、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雪佛兰奥兰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96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洁,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西南会缘汽配中心会缘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纪道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桦委,成都市双流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洪,成都市双流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神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风汽贸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公司),原审第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唐健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车辆经神风汽贸公司多次维修都未能排除障碍,而在更换发动机总成后,故障得以排除,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神风汽贸公司按照三包规定对案涉车辆的发动机总成进行了更换,充分说明神风汽贸公司认可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发动机是汽车的核心部件,案涉车辆使用不到半个月便开始出现故障,后经更换发动机总成才排除了故障,足以说明案涉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二、本案系特殊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因此应由神风汽贸公司、江淮汽车公司举证证明其交付时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只有江淮汽车公司证明其将案涉车辆投入流通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才能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现神风汽贸公司更换了发动机总成,说明案涉车辆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且神风汽贸公司和江淮汽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交付时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
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神风汽贸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是生产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有不当操作,引起连锁反应,每次维修时检测都没有问题,所以是***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案涉车辆合格,能够正常上路,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江淮汽车公司辩称,1.江淮汽车公司交付的车辆符合质量标准。案涉车辆是合格产品,通过出厂质量检验程序取得合格证,证明案涉车辆符合出厂标准,在流通前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车辆已完成上牌,说明通过了各项强制性检验,与江淮汽车公司提供的合格证一致。按照维保政策和双方的协商,神风汽贸公司及潍柴动力公司对案涉车辆更换了发动机总成,车辆已无质量问题。2.多次维修的原因是***使用不当。案涉车辆随车使用说明特别提示第7条明确推荐使用江淮原厂尿素溶液,若使用不合格的尿素溶液可能导致多种故障,并说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从***购买数量上看,整个使用期间仅购买了100L原厂尿素溶液,至2019年7月1日行驶了23483公里,购买的尿素溶液量远低于正常的使用量。多次维修都涉及更换尿素溶液滤芯、清洗尿素溶液箱,足以说明***未使用原厂尿素溶液导致系统失效,进而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故障发生。3.***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质
量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损害由产品缺陷导致,生产者及销售者没有免责事由。***提交的维修结算单仅能证明案涉车辆在使用期间多次维修保养,但不能证明交付时存在缺陷。且更换的发动机总成未封存,丧失了鉴定条件,***本身也未申请鉴定,无法确定发动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潍柴动力公司述称,1.***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案涉车辆发动车维修是***使用不当导致,维修本身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缺陷。案涉车辆的发动机总成已经更换,但没有封存和鉴定,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出厂前就存在缺陷,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与潍柴动力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购买的是货车,潍柴动力公司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应驳回***对潍柴动力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