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召龙、杨莉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奇瑞汽车e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2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56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秀红岳文君吴晓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召龙;杨莉娜;赵伟轩
【当事人】梁召龙杨莉娜赵伟轩
【当事人-个人】梁召龙杨莉娜赵伟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龙300梁召龙;杨莉娜
【被告】赵伟轩
上海大众斯柯达明锐【本院观点】双方对于2017年5月22日的借条均认可。争议焦点为:1、梁召龙以路虎揽胜运动版机动车作价130万元是否应在本金中抵扣;2、杨莉娜是否应就梁召龙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一审法院计算:自出借时间2014年7月10日起到2017年5月22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金额为172万元,扣除梁召龙已偿还部分差额为1422500元。
【权责关键词】比亚迪员工猝死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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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2 01:48:00
梁召龙、杨莉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终56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召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召龙、杨莉娜因与被上诉人赵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
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召龙、杨莉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赵伟轩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赵伟轩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莉娜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车辆过户前协议》约定的车牌号津A×××××的路虎揽胜运动版(柴油)SALWAK2KF的机动车作价130万元,该130万元认定为上诉人梁召龙2017年5月22日之前产生的利息的还款,该部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梁召龙与上诉人杨莉娜对被上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尽管该笔借款发生于上诉人梁召龙与上诉人杨莉娜离婚之前,但是该笔借款数额巨大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上诉人梁召龙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上诉人借款250万元,其中210万元由被上诉人账户汇入上诉人梁召龙账户,40万元由姜海国账户汇入梁召龙账户,到账当天梁召龙即将该笔款项转入关静娴账户,所以本行为是梁召龙的个人行为,并不存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此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天津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
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重点除审查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应该重点审查借贷款项有无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中杨莉娜对梁召龙2014年7月10日的借款行为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并且从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仅根据还款记录及上诉人杨莉娜的个人陈述,就认定杨莉娜作为共同还款人,缺乏证据的证明,该部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杨莉娜有还款行为并不能由此推理出她与梁召龙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二)梁召龙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19号和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借条没有杨莉娜的签字,并且路虎车的《车辆过户前协议》系第三人代偿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两份借条,杨莉娜均没有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表明杨莉娜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杨莉娜与被上诉人的《车辆过户前协议》系第三人代偿行为,并不能作为杨莉娜作为对该债务追认的证据。此外,关于门把锁、白酒作价110600元的基本事实,梁召龙对此予以认可,但是从被上诉人从杨莉娜处运走,杨莉娜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该事项,但是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梁召龙承担。
赵伟轩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赵伟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召龙立即偿还拖欠原
告的借款本金2,50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召龙立即偿还利息2,252,5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本金付清前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三、被告杨莉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等一切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9日,梁召龙向赵伟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梁召龙在2014年7月10日从赵伟轩处借得现金贰佰伍拾万元整,此款通过银行转入我个人名下账户,使用期限一年,年利息24%,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本次借款已偿利息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2017年5月22日,梁召龙、赵伟轩就以上债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梁召龙在2014年7月10日从赵伟轩处借得现金贰佰伍拾万元整,此借款通过银行转入我个人名下账户,使用期限一年,年利率24%,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本次借款于2017年5月22日前已偿利息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现已逾期未能偿还本息,本人再次向赵伟轩承诺于2019年6月1日前偿还利息肆拾万元整,如到期后本人已还清利息肆拾万元整,则本借条利息全清,如到期后仍不能按2017年6月1日签订的还款方案履行,则仍按本借条最初2014年7月10日
签订的本金贰佰伍拾万元整,年利息24%执行来偿还利息。”借款人署名处有梁召龙签字及杨莉娜被划掉的签字。出借人署名处有赵伟轩的签字。
点烟器转换插座 2017年6月1日,梁召龙出具《还款计划方案》一份,载明“本人梁召龙向赵伟轩承诺分4次偿还利息40万元整,详细还款计划方案如下: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还利息10,000元整。第二次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还利息10,000元整。第三次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还利息10,000元整。第四次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还利息370,000元整。本还款计划方案作为梁召龙、杨莉娜出具借条的附件,与借条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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