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号: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
颁布⽇期:2017-10-13
执⾏⽇期:2018-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个⼈汽车贷款
北京长途汽车网上订票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为进⼀步⽀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民银⾏⾏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1⽇起施⾏。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
中国⼈民银⾏⾏长周⼩川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
2017年10⽉13⽇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向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汽车(含⼆⼿车)的贷款,包括个⼈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的的汽车;商⽤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的的汽车;⼆⼿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计、结息办法由借款⼈和贷款⼈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应当遵循平等、⾃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章个⼈汽车贷款
第⼋条本办法所称个⼈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向个⼈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申请个⼈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是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年(含⼀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
(⼆)具有有效⾝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或⾜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合法资产;
(四)个⼈信⽤良好;
(五)能够⽀付规定的⾸期付款;
(六)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条贷款⼈发放个⼈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式等贷款条件:
(⼀)贷款⼈对借款⼈的信⽤评级情况;
(⼆)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途;
(四)汽车⾏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汽车前置摄像头
第⼗⼀条贷款⼈应当建⽴借款⼈信贷档案。借款⼈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借款⼈姓名、住址、有效⾝份证明及有效联系⽅式;
(⼆)借款⼈的收⼊⽔平及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途;
(四)贷款的⾦额、期限、利率、还款⽅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条贷款⼈发放个⼈商⽤车贷款,除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信贷档案中增加商⽤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
第⼗四条借款⼈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商⾏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
(⼆)具有汽车⽣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或⾜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级管理⼈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重⼤违约⾏为或信⽤不良记录;
(六)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建⽴独⽴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qq之家
(⼀)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及营业地址;
(⼆)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贷款⼈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额应以经销商⼀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
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定。
第⼗七条贷款⼈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存货,以及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式,定期对经销商进⾏信⽤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路虎极光改装第⼗九条借款⼈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证书及法⼈分⽀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主体资格的法定⽂件;
(⼆)具有合法、稳定的收⼊或⾜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付规定的⾸期付款;
(四)⽆重⼤违约⾏为或信⽤不良记录;
进口普拉多2700(五)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条贷款⼈应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建⽴独⽴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一汽大众新宝来论坛第⼆⼗⼀条贷款⼈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车贷款,应监测借款⼈对残值的估算⽅式,防范残值估计过⾼给贷款⼈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条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发放⽐例要求制度,贷款⼈发放的汽车贷款⾦额占借款⼈所购汽车价格的⽐例,不得超过贷款最⾼发放⽐例要求;贷款最⾼发放⽐例要求由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三条贷款⼈应建⽴借款⼈信⽤评级系统,审慎使⽤外部信⽤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的信⽤级别。对个⼈借款⼈,应根据其职业、收⼊状况、还款能⼒、信⽤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级
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级管理⼈员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级别。
第⼆⼗四条贷款⼈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条贷款⼈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作。
第⼆⼗六条贷款⼈应建⽴⼆⼿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七条贷款⼈应根据贷款⾦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条贷款⼈应建⽴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九条贷款⼈应建⽴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条贷款⼈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条贷款⼈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条贷款⼈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为的,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及其相关⼈员进⾏处罚。中国⼈民银⾏及其分
⽀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违规⾏为进⾏监督检查。
第三⼗三条贷款⼈对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推⼟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程车辆的贷款,⽐照本办法执⾏。
第三⼗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民银⾏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五条本办法⾃2018年1⽉1⽇起施⾏。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