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676—1999 前 言 为便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特规定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汽车识别标志。 天然气汽车识别标志的图形和尺寸采用了ECE67号法规《关于其动力装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专用装置批准的统一规定》附件16中对标志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汽车识别标志的图形、尺寸和颜,非等效采用了ECE67号法规附件16中对标志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南充石油机械厂、新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畏、林启寿、李迎春、汪凯、李虎、姜壁琪。 苏州违章车辆查询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76-1999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Natural gas vehicle and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vehicle Identification mark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吸附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的识别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可燃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吸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各种类型的汽车。 2 引用标准 GB/T 3181一1995 漆膜颜标准 3 识别标志 识别标志应清晰、醒目、防水、防腐。 3.1 图形 3.1.1 天然气汽车 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如图所示的d×e方框中分别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刷体英文字母“CNG”、“LNG”、“ANG”。 压缩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1所示。 液化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2所示。 吸附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3所示。 3.1.2 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图形 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图形为有边框的菱形,在如图所示的d×e方框中居中匀称地布置有大写印时体英文字母“LPG”,如图4所示。 3.2 尺寸 标志图形中几何尺寸见表1,字母高度尺寸d为25 mm。允许图形和字母尺寸按比例放大。 表1 标志图形几何尺寸 廊坊限号
3.3 颜 标志图形颜如表2所示。 表 2 标志图形颜
3.4 位置 该标志应在车辆前端醒目位置和车辆后端醒目位置放置。 | ||||||||||||||||||||||||||||||
GB T 1767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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