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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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2.19 
【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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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郭彦妍 
【审理法官】常秀良付毅郭彦妍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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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高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森林;马超;佟国庆;汤玲刚;沧州荣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高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森林马超佟国庆汤玲刚沧州荣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某1王森林马超佟国庆汤玲刚 
【当事人-公司】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沧州荣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世兵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纪浩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李鑫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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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铃木sx4论坛李世兵纪浩李鑫 
【代理律所】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被告】王森林;马超;佟国庆;汤玲刚;沧州荣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9年6月7日14时10分许,佟国庆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大型客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淮镇农行路段时,在机动车道停车开车门下乘客时,遇高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处碰撞到刚刚从佟国庆客车上下来的乘客王森林,据此可知事故发生时王森林已经从冀J×××××的客车上下来,其身份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沧州人保公司关于王森林不属于冀J×××××大型客车第三者的主张不能成。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驾驶证扣分新规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9年6月7日14时10分许,佟国庆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大型客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淮镇农行路段时,在机动车道停车开车门下乘客时,遇高某1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处碰撞到刚刚从佟国庆客车上下来的乘客王森林,据此可知事故发生时王森林已经从冀J的客车上下来,其身份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沧州人保公司关于王森林不属于冀J大型客车第三者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王森林为冀J大型客车的第三者,故此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关于对王森林的损失由沧州人保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高某1主张其是马超处的雇员,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高某1关于原审判令其与马超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两次碰撞作为一个整体事故分析后认定事故造成王森林受伤,汤玲刚的行为违反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王森林所受损害与两次碰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高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169元,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献县分公司负担206元,高某1负担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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