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不一。尽管网约车平台的用工形式比较松散、自由,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从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依优势劳动条件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等方面来看,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信息社会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依“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责任是劃分各方法律责任的关键。
标签: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法律责任
一、引言
益阳汽车网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应用,信息交换、双向沟通更加便捷,分散的供需信息得以高效对接。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便是信息社会中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优化与集成功能而产生的新兴交通行业。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监管、司乘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二手陆风x6
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虽然倡导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二者自主协商确定。金属漆
东风汽车股票>五菱宏光保险杠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者们见仁见智。有学者提出“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为合适”;①有学者认为”分享经济劳动关系的认定,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更为认真对待,不应只是简单按照过去工业经济时代模式适用”;②还有学者主张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重构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③实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也存在差异,这不仅直接影响网约车服务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信息社会中劳资双方的结合形式已发生变化,固守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将难以破解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难题。本文剖析网约车服务的运作机制,尝试提出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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