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0
【字 号】渝府发[2006]73号
【施行日期】2006.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帝豪ex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日 渝府发[2006]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交通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稳定,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打击“黑车”,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体系
  成立重庆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余
远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程志毅、市交委主任丁纯任副组长,市政府纠风办、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borster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市交委主任丁纯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同时对全市出租汽车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室:89783108。)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出租汽车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原已成立了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运秩序领导小组的,可合并开展工作。
  二、依法行政,落实责任外地车过户广州
  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措施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
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组织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抓住重点、分清责任、落实目标。要按照市政府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对照,逐项清理,及时展开,注意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对不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发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的要求,继续开展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目前尚未按照渝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上报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必须在200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若由此影响国家有关部委对我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检查验收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行业管理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政策,合理整合资源
驾驶员之家违章查询  近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出租汽车运力新增工作,同时,市交委要对全市各地的出租汽车指标实施总量锁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经营者兼并重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营运等方面的限制,严禁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费用。对违反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收取上述费用的,要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限期全额返还;对不返还或仍继续收取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者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投放的竞标权。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
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通过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根据市场状况、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出租汽车行业收入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指导标准。坚决禁止各出租汽车经营者以行业管理部门的名义向驾驶员收取不应收的费用,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今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投放的竞标权。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要求驾驶员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出租汽车购买各类商业保险。
  (三)清理各项收费政策,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市财政和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我市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排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进行清理,并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严禁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收取已经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城市事业附加费等费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禁止向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坚决制止重复检测和收费的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检验等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安全、性能美国校车撞悍马
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对本部门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统计。要将各自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公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的公示。今后凡未进行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
  (四)采取措施化解能源价格机制调整的影响
  1.大力发展CNG出租车,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快出租汽车CNG双燃料型的改造工作,改善加气环境,增加CNG加气站数量,减少出租汽车对燃油的依赖性,争取能用燃气完全取代燃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为出租汽车CNG双燃料型的改造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燃油价格、燃气价格上涨时,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出租汽车租价与燃油、燃气的价格联动机制。密切关注能源价格机制对出租汽车
荣威多少钱行业的影响,必要时启动价格调整体系,适当调整出租汽车租价。
  3.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能源价格机制调整后出租汽车的财政补贴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燃油型和双燃料型出租汽车的数量及油耗量,建立档案资料,为燃油财政补贴做好基础数据。同时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净化出租客运市场,坚决打击非法营运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渝府发〔2005〕27号文件精神,继续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组建由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运营的各种车辆和驻地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进行彻底清理;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有组织的“黑车”运营团伙,严肃处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
  主城区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由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参与,制订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六)完善配套设施,文明执法,创造良好营运环境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出租汽车营运设施的建设,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人员集散地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满足乘客及出租汽车停靠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