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丰田ft-hs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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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凯尊天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96号西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青岛凯尊天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武,青岛西海岸理务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知舆(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芝江路258号1幢5层16室。
悍马h10报价法定代表人:陈国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付国,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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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边,知舆(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凯尊天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知舆(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8月2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付国、王延边到庭参加诉讼及证据交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阻尼器的作用是什么原告青岛凯尊天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人民币370,800元(以下币种同),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中的延迟履行金即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370,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进行计算。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本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卡修之家(全国)连锁车队定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普天物流车队提供维修服务,约定了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现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3月份、4月份维修费共计370,800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法权益,遂涉诉。
被告知舆(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双方尚未进行对账,原告称双方已经经过对账与事实不符;第二,双方对结算价格计算方式,事先在合同中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应该以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维修价格、指定产品、维修工时、市场价格等要素作为计算维修费的依据。同时,维修单应当有车队长的签字。如果没有车队长的签字,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车队长和司机的签字只能证明维修事实存在,不代表确认维修的价格,因为车队长和司机一方面不了解维修价格的约定,另一方面也不了解维修的市场行情;第三,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原告并未按照约定执行其提供的维修结算单,也未按附件中载明的价格执行,或者违法约定高于市场价,或是没有车队长签字,甚至还对同一辆车短时间内反复维修,骗取维修费;第四,原告在维修过程中检查不仔细,维修不彻底,造成反复修理,应当承担相应费用,不应再次提供结算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卡修之家(全国)连锁车队定点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合同”)、供货价格表、工时费标准表,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车队定点服务,并对供货价格和工
时费用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不完整。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比亚迪f3dm双模电动车2.原告提供的维修结算单、发票、对账单,证明原告从2020年1月至4月的维修费为370,800元。被告对对账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维修结算单、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发票的开具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目的。本院认定意见为:第一,维修结算单和发票。因被告对其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第二,对账单。因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且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3.被告提供的维修结算单及汇总表,证明原告的修理工作存在维修结算单没有签字,反复修理,价格超过双方约定等问题。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认为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维修结算单双方经过对账确认,且发票已经开具,说明被告已经认可了该两组维修结算单的金额。对2020年4月的维修结算单,原告认为双方合作一年,多次进行结账,被告此前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现对该组维修结算单提出异议,显然与事实不符。因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4.原告补充提供的汇总表,证明维修结算单的价格不存在被告所说的问题。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其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5.原告补充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定期向被告发送维修对账单,被告均予以了确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聊天记录仅涉及到2019年12月、2020年1月相关维修结算单,没有涉及到2020年2月、4月维修结算单或该两个月的结算事宜。而该组证据涉及到2019年12月、2020年1月相关维修结算单的有关聊天内容中,被告不仅没有认可原告的维修结算单,反而对其提出异议,并要求原告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因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