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菲尼迪qx56Q/CC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C JT001—2010
代替Q/ CC JT0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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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Test methods and limits of odour characteristics of trim materials in motor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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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发布2010-07-3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试样准备 (1)
4 试验设备 (2)
5 试验方法 (2)
6 评价标准 (3)
7 试验说明 (4)
8 气味散发性限值 (4)
前言
本标准是对Q/CC JT001-2009《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的修订。
本标准与Q/CC JT001-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版“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条款顺序重新进行了编排;
——增加了“内饰非金属材料”的定义;
——增加了“表1 试验分类中D项”;
——增加了“3.4制样原则”;
—增加了“5.1试验环境”;
——将原版“6  试验方法中的六个检验人员”修订为本版的“5  试验方法中的三个检验人员”;——将原版的“7  表3评价标准中:评分4有刺激性气味”修订为本版的“6 表3评价标准中:评分4有轻微刺激性气味”;
——将原版的“8 试验说明中:如检验出的各分数之间相差大于等于2分”修订为本版的“7 试验说明中:如检验出的各分数之间相差大于1分”;
——删除原版“9 气味散发性限值”中9.2、9.3相关条款,并对表5内容重新进行调整;
——删除原版“11  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Q/CC JT001-2009。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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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材料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静娜、李少华、张红焱、崔文兵、孙阿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 Q/CC JT001-2005;
—— Q/CC JT001-2009。
汽车内饰材料气味散发性试验方法和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非金属材料气味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样准备、试验设备、试验方法、评价标准及试验说明和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判断本公司系列车型采用的内饰非金属材料在一定温度、气候条件下的气味散发性能。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fq53气味散发性  Odour characteristic
材料在一定温度和气候下,处理一定的时间之后呈现出一种能闻到气味的挥发性物质的倾向。
2.2
内饰非金属材料Interior Non-metallic materials
汽车驾驶舱及行李箱内零部件所使用的非金属类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纺织材料、皮革、发泡材料、胶粘剂等。
3 试样准备
3.1 试样取自于供货状态的待测材料或零件,该材料或零件必须是在生产下线7日之内(进货检验在产品到货后3日内取样)。
3.2 试样量取决于试样类别,试样可分为以下四类见表1。
3.3 试样制备
3.3.1 软质材料可用剪刀剪出试样。
3.3.2 硬质材料可以用带锯机或冲压装置切割出试样。
3.3.3 如试样为塑料粒子等原材料,则需制成样条或样件进行检测。
3.4 制样原则
3.4.1 如零部件由多种不同材料组成,应检测整个复合材料;如总成的气味有问题,则要对每一层材料进行气味检测,如顶蓬,地毯等。
3.4.2 如零部件上粘附吸音棉或减震垫,需将吸音棉和减震垫材料单独检测,如门板,仪表板,地毯,等。
3.4.3 电器件如以非金属材料为主则按照分类A或B取样,电器件如以金属材料为主则无气味要求。
表1 试样分类
4 试验设备
4.1 通风保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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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可将温度控制在(23±2)℃、(40±2)℃、(80±2)℃。
4.2 1升玻璃容器
由玻璃瓶、盖子、金属网架等部分组成;要求密封性好,无气味,容易清洗。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
气味实验室环境条件:温度(23±2)℃,湿度(50±10)% 。
5.2 试验准备
5.2.1 选择存放条件,以下是三种供选择的存放条件见表2。
5.2.2 选择存放条件后,启动通风保温箱,将温度调到所需要的温度。
5.3 23℃气味试验
5.3.1 准备好试验容器并检查容器是否干净,是否无气味,密封性是否良好,待用。
5.3.2 在容器中加入50 ml去离子水,然后放入金属网架。将试样放在金属网架上,试样不允许碰到水,用盖子盖好试验容器。
5.3.3 对试样和容器做出标记。
5.3.4 将已标记的试验容器放入保温箱,在23 ℃下保存。记录存放的顺序及每个瓶中的样品。
5.3.5 存放24 h后,三个检验人员对试样进行检验(一个检验人员一次最多闻不超过八个试样)。5.3.6 一个检验人员负责记录检验的样品(按照存放的顺序)及各检验人员的检验结果和气味说明。
5.3.7 将试验容器从保温箱中取出后立即进行检验:一个检验人员从保温箱中取出一个试验容器,稍许打开一点儿盖子,闻一下,重新关上盖子(时间应小于5 s),将容器传给第二个检验人员。第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