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管建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利旗舰车gc9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奔驰glk级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3 
【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42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德升王昊东董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管建明;冯春荣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管建明冯春荣 
【当事人-个人】管建明冯春荣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燕红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张方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夏雁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黄玉丽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燕红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张方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夏雁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黄玉丽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燕红张方芳夏雁黄玉丽 
【代理律所】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被告】管建明;冯春荣 
【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系受一审法院委托进行评估后作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公估程序提出异议,该评估报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出光机油怎么样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双方对下列事项有争议:    1、财产损失费:2020年12月27日南京诺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接受管建明委托,对苏DV××××号小型汽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认定苏DV××××因本起交通事故损失金额为54100元。管建明支付公估费2700元。管建明据此向冯春荣等主张要
求赔偿56800元。一审诉讼中,平安保险公司认为管建明的评估系单方委托,要求重新申请评估。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经一审法院委托,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就案涉苏DV××××中的损失价值作出评估报告,分析认为:损失公估金额为51725元、残值金额为225元,合计51500元。为此,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公估费3490元。    平安保险公司对上述评估仍有异议,认为:仅更换的一小块叶子板,但价格为21920元,价格过高;不认可钣金工时费。 
奥迪最新款车【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系受一审法院委托进行评估后作出,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公估程序提出异议,该评估报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平安保险公司虽对该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可以推翻该公估结论的充分依据,故本院对上诉人要求改判一审认定车辆损失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管建明归还更换的配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公估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由败诉方负担,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败诉方,应承担本案公估费用,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不予承担公估费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34: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    1、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2月26日,冯春荣驾驶苏F6××××号小型汽车,在本市天宁区九洲新世界与管建明驾驶的苏DV××××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冯春荣负事故全部责任,管建明不承担责任。    3、投保信息:苏F6××××号小型汽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价格评估资质,其对车辆进行了比照清单核对旧件等勘查后作了记载,并对维修价格作出了评定,该鉴定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管建明车辆受损情况及维修价格,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管建明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冯春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
对管建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即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仍不足部分由冯春荣向管建明作出赔付。管建明的损失经一审法院审查确认为515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向管建明作出赔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如下:一、平安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管建明赔付51500元;二、驳回管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管建明已预交),鉴定费3490元,合计3724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 
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中关于车辆损失费和评估费的认定,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评估报告结论不认可。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评估金额的取价标准是市场原厂价,未考虑现在市场配件的不同渠道和不同品牌,其对应的金额并不一致且来去甚大。根据南京金典公估公司拍摄的图片第7页第一行的最后一张及第二行的中间,宝马车的叶子板只更换了一小部分,21920元的费用明细过高,更换的配件应还给上诉人,钣金工时费2250元未实际产生,应予扣除,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并未查明。二、一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维修费发票、修复后照片以及维修清单,以证明车辆按评估价格进行维修。因此,上诉人申请二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维修费发票、修复后照片以及维修清单,以确定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三、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上诉人的保险合同险条款,上诉人不予承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管建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4民终42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凤凰大厦2幢24层。
     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红,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斯拉召回870辆model 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雁,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丽,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春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建明、原审被告冯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