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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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夏天光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30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41弄2号。
道道通导航法定代表人:顾靖晖,总经理。美国汽油多少钱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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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夏天光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夏天光艺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海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被告海直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14,21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214,21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LPR为标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7,9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136,251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077,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LPR为标准。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至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沃尔沃汽车研发中心二期总部办公大楼装修项目”分别签订了SH16B136030101号、SH16B136030102号、SH16B136030103号《材料采购合同》(XX号合同、XX号合同、XX号合同)及增补协议。其中,2018年4月9日签订的101号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阳
光牌LED面板定制灯及城安牌LED面板定制灯应急电池,合同金额共计1,536,237元;2018年4月16日签订102号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LED筒灯、LED防潮筒灯、LED防溅射灯等产品,合同金额共计445,598元;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103号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LED吊装筒灯、LED射灯、LED洗墙灯、LED面板定制灯等产品,合同金额共计487,414元;2018年6月25日签订103号合同的增补清单《灯具订货清单》,原、被告双方新增订货中庭大功率投射灯一套,产品金额共计56,250元。以上合同金额总计2,525,499元。原告实际发货金额为2,725,016.50元,被告仅按约支付了货款1,510,799.4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214,217元(包括货款1,077,966元、质保金136,251元),质保金136,251元在到期后原告会另案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实际供货的总金额、被告已支付金额以及原告的应收款总额没有异议,但原告在履约期间面板灯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最晚交货日期从2018年4月27日延误至2020年8月21日,属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出现质量问题的,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故被告无需支付剩余款项,也无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关于质保期,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起算时间,但从其他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原告换货完毕后才是合同质保期的起算日期,故2020年8月21日最后一批货物换货完毕质保期才开始计算,
至今三年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被告不应支付质保金。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自2018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21日共计847天的违约金1,301,192元(=1,536,237元X0.1%X847天)。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101号合同,约定原告货物送达的最晚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而原告最早一批货物发送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全部送达则是在2018年7月13日。货物送达安装后不久即出现大范围的质量问题,对此原告虽然予以承认并同意进行更换,但更换过程延迟漫长,这批问题灯具直至2020年8月21日方才更换完毕,导致该灯光工程拖宕延迟二年之久,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不仅使被告配合拆卸安装此批灯具的工程量大增,而且更让总包方及建设单位到了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致使被告迟迟未能结算到工程款。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甲方在使用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因设计、安装、制作、材料、工艺等方面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调换货物期间按照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按照“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货款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货物不符合约定影响工程验收或工程质量的,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故被告提出上述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对反诉诉请辩称,被告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也通过被告验收,故要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法院认定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也过高且违约金计算期间应按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8月13日原告最后一次交付面板灯计算。
野马4s店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4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101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LED面板定制灯及LED面板定制灯应急电池,用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的沃尔沃汽车研发中心二期总部办公大楼装修项目,质保期为3年;交货时间:2018年4月9日合同签订后18天,最迟不得晚于4月26日到货,具体时间按甲方要求(详见附件供货计划),根据现场施工进度;二、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式,收到业主该阶段工程款后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乙方货款:预付款为合同生效后15日内,支付合同款价25%,进度款一为发货前支付至总货款价60%,进度款二为安装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尾款为三年质保期满且无其他违约事项,无息支付结算款的5%,
质保期3年后7天内在扣除应扣款后支付。五、货物交付:……3.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甲方在使用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因设计、安装、制作、材料、工艺等方面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遭受有关损失或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六、退货、换货:1.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退换货。乙方接到该通知后3天内自行将货物运回或作其它处理,并调换符合要求货物,因调换货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调换货期间按照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八、违约责任:……2.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货款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3.乙方提供货物不符合约定或提供虚假的与货物有关的环保证书/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等,甲方拥有留置权和处分权,影响工程验收或者工程质量的,甲方有权拒不支付剩余款项。
锁音
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关于1楼灯具送样”的,载明“请立即根据1F天花图纸送样。图纸可能还存在修改,但是灯具样式基本不变”,后附1F平面系统及综合天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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