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63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04-24
7 制动系
7.1 基本要求
7.1.1 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
7.1.2 名智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7.1.3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7.1.4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7.1.5 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允许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7.1.6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7.1.7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7.1.8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7.2 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7.2.1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挂车(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7.2.2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标致4008多少钱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7.2.3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7.2.4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7.2.5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7.2.6 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7.2.7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2.8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对于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7.2.9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不应大于120mm,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150mm。
7.2.10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允许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它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2.11 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 13594规定的
中国军用吉普车防抱制动装置。
注:本条中半挂车的总质量是指半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半挂车的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不包括转移到牵引车牵引座的静载荷。
7.2.12 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不大于0.2s。
7.3 应急制动
7.3.1 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
7.3.2 奔腾b70 2.0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
7.3.3 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
7.4 驻车制动
7.4.1 立马电动车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由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装载质量3000kg以下的挂车除外)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7.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4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600N雪佛兰乐驰1.2;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其它机动车不应大于700N。
7.4.3 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7.4.4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快速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这种工具应作为随车工具。
7.5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4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
7.6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kPa。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 ,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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