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佛山张超刚、凌伟超涉嫌特大黑社会案件的辩护意见
2008年05月23日 星期五 20:33
本月15日开庭的佛山涉黑大案已经7天了,还没有开庭完毕,预计需要两个星期,一次开庭需要14天,在刑事案件中极为少见,本人作为其中被告人凌伟超律师团成员,这些天来一直关注该案,发现媒体的报道先于法院判罪定刑,实际上已经干扰了法院审判员的公正心态,众所周知,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和定罪,任何人不得先行认定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可是看看他们的新闻 “ 广东佛山36名黑社会成员受审 200警力维持秩序(图)” 这种标题无疑是媒体已经认定该36名成员为黑社会成员了,如果法院不认定,我们的人民能答应吗,不能!!因为,媒体的阅读者已经受到了诱导。看过报道的法官怎么办???还能用无罪推定来公正评判吗?? 这个案件的确已经是佛山的大案,名案了,开庭当日现场旁听观众达500人 ,警方几乎全部出动维护秩序,被指控罪名有十多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起诉书多达37页,指控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罪;抢劫罪;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实施的非法控制拍卖市场和其他的犯罪行为等。公诉案卷多达60余卷,证据多达400余份 这样的案件媒体不关注才怪呢,因为我是凌伟超律师团成员,有幸已经看过案件和证词,为尽多让大众了解实情,下面我简单把我的辩护词发表一下: 根据我本人查阅的案件情况,了解的案件同案犯的供述看,我认为不管张超刚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至少我的当事人凌伟超是一个受害的商人。 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词; 1、 凌伟超与凌志是各自的独立主体,没有证据认证他们是合伙参与拍卖,因此不能把凌志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到凌伟超身上。 2、 拍卖会演变成“买标会”,责不在凌伟超 3、 凌伟超与其它竞买人地位作用是一致的,其它人不认定犯罪,只认定凌伟超构成犯罪,是本案法律适用的错误和不公正的体现。 4、 从犯罪构成上看,凌伟超不具有组织领导拍卖会控场者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因此不构成该罪。 具体如下: 一、 凌伟超与凌志是各自的独立主体,没有证据认证他们是合伙参与拍卖,因此不能把凌志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到凌伟超身上。 凌志是凌伟超弟,开办过佛山市信冠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凌伟超对拍卖业后也颇有研究,所以尽管各自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有些时候,凌伟超还是协助凌志查看评估物,提供参考价,协助其弟从事拍卖活动。 起诉书认定是凌志、凌国滨是凌伟超手下的黑帮人员,仅仅是凭涉案人员的一些模糊猜想和推测而已,是没有任何指控证据的,所以起诉书将凌志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凌伟超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相反,如下证据可以否定控方以上观点: 1、 公司注册资料证实:凌志是佛山华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信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伟超仅仅是在名片上印信冠的总经理而已。这些书证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同案人模糊的口供证词,可见,凌志并非凌伟超手下。 起诉书凭众多的模糊口供,凭中标后由凌志拿出了保护费为由认定5场拍卖均为凌伟超的,这是断章取义的行为,拿第2次拍卖为例,这是梁裕恩被法院查封的物品,由梁裕恩自己拍卖回来,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梁裕恩方中标后,他们是委托凌志交付50万的保护费给老三等人的,因此并不能认定这钱是凌志的,其他的几单案件也是如此。因此要通过出标钱来源和中标人登记资料及中标后货物的归属来查实到底是谁中标。而不是凭表象的事实。更不能把凌志的责任归结到凌伟超身上。 就本案,我们没有发现这5场拍卖的买主与凌伟超的关系证明,也没有看到这些够买资金是凌伟超的证明,还没有看到这些拍卖物归于凌伟超的证明,要查拍卖物的下落应该很容易,这些拍卖物现在还在凌伟超的仓库吗,可惜,起诉材料里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因此,放弃明确的物证,使用模糊的口供,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客观公正获取案件信息的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链要求,本案不能认定5场拍卖都是凌伟超中标。 起诉书指控的5场拍卖活动中,只有第1场凌伟超参与,但起诉书P14页,认定是此事以后,拍卖会控场者势力开始拍卖会控场者拍卖行业。因此该案不列入辩解范围。第2场是凌伟超协助梁裕恩参拍,第3场第4,第5场完全是凌志个人行为,均与他无关。 二、 佛山政府的拍卖会演变成“买标会”,责不在凌伟超 拍卖会要求公平公正自愿,国家出台一系列规则也是在于维护拍卖场的公平性,可佛山的拍卖场中涉及利的团队有:东北成、东北刚、东白猴四川佬,老三、阿灿、阿坚、黑猫 等等团队。任何人想要入场参拍,不通过向这些势力中某一班买标就不可能实现,就我的当事人来说就有亲身经历。凌伟超悍马h6报价P10页、2006年3月参加张槎华达陶瓷厂拍卖,因没交保护费,黎同民扎破别人车胎,大良拍卖后被老三逼交钱。 ········凌伟超向控场者交保护费也是出于无奈,其他拍卖同行和控场者老3、黎国民的口供可以证实: ········· 正因为佛山先有如此混乱的拍卖秩序,后才有凌伟超等参拍人被迫买标。责任在于控场者,而不在于凌伟超等参加拍卖会人员。 三、 凌伟超与其它竞买人地位作用是一致的,其它人不认定犯罪,只认定凌伟超构成犯罪,是本案法律适用的错误和不公正的体现。 纵观本案案卷,凌志、凌伟超并非是唯一的买标者,至少有大沥的阿坚,还有老三叫过来的郭荣,肥仔,陈旭东,候登全等等都是,这些人都与凌志一样,明确提出拿多少钱竞标。都是自由表达卖标意愿的人,他们为何没有被认定为黑帮呢?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不适用同一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依法不公的表现,我想、不认定他们犯罪的原因不外乎他们买标的价格比凌志低些而已,然而,出价高低本就是公平的,自由的商业行为,只不过主持竞买的是拍卖会的控场者而已,然而,不管怎么变化,商人还是商人。既然别的参加买标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我的当事人凌伟超当然也不构成犯罪。 四、 从犯罪构成上看,凌伟超不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因此不构成该罪。 所编著的对刑法第294条文的解释的书籍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有关的组织特征是这样的: (1)、有三人以上的犯罪组织成员 (2)、有较为明确的组织宗旨以及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 (3)、有严格而残酷的组织纪律 (4)、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其成员主要靠所属组织的淫威获取资金。还是根据的司法解释(2000年12月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2002年amt变速箱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着其严格的犯罪构成与必备特征。 首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固性来说,无论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特征是其稳固性,即“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或“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其次,所谓犯罪组织的稳固性,当指三人以上为了反复实施犯罪而长期聚集在一起。而在本案中,凌伟超与其所谓拍卖会控场者性质组织的张超刚从2007年1月初次求助认识到最后抓捕才4个月的时间,根据张超刚和凌伟超的共同陈述,5次拍卖,只有两次两个人在拍卖场见过面,打个招呼而已,谈何“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同时,尽管张超刚有其他犯罪事实都与凌伟超无关,而系其单独所为。这再明显不过地说明了,他们之间不具有作为犯罪组织的稳固性。 丰田汽车公司简介实际控场者老三的口供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汽油机和柴油机的区别买标人地位不足以操控拍卖市场,这是常识,真正操控市场的是那些进入拍卖场,阻止竞买人举牌的行为。本案 没有证据显示凌伟超安排黑势力事前阻止别人举牌,也没有显示他与黑势力具有经济上的共同体和组织性和紧密性。 每次拍卖会控场者参与拍卖活动,决定哪些人来,多少人来、谁入内场、谁入外场、谁跟踪谁、谁威胁其它竞买人等等,均没有凌伟超的参与,他仅仅是与其它竞买人一样,先在拍卖会控场者机构处竞标。再去政府的拍卖机构竞标而已,拍卖会控场者怎么样去安排既与他无关,也无权干涉。也没有任何的证据显示他在那次拍卖活动中安排过犯罪活动。 控方认定凌伟超是组织者体现在起诉书的14页10—15行,如果有凌伟超参加拍卖,王林、王保中负责迫使其它人放弃竞买,由凌付30%利润。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事前合谋”事实已经不存在, 根据我国刑事第294条规定,最高法院,人大的司法解释来看,不能认定凌伟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三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性来说 根据最高法院与全国人大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以犯罪活动取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维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的经济性。 该案中 凌伟超在拍卖中标,他是要付保护费的,但本案也有拍卖会中不是凌伟超中标的时候,他们收取的保护费确绝对没有凌伟超的份额,说明凌还是一个与这个团队无关。他只是被人收保护费的商人,而不是拍卖会控场者的组织者,否则无论他是否参与拍卖,都应在拍卖会控场者组织中分钱。 从本案知:凌伟超仅仅是协助凌志货物估价、提个参考价格,每次拍卖完毕,他并没有从拍卖会控场者团伙中收取活动费,就连拍卖物利润也是凌志等人所及,因此,他不具有与拍卖会控场者有牵连的经济性。 依据:········· 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性来说宝来报价及图片 任何犯罪组织,都需以相应的组织纪律来维系,否则,所谓的犯罪组织也就不可能长期存在。正是如此,在的司法解释中,才把“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在本案中,我们并未发现张超刚等人有如此的组织纪律。当然,对凌伟超不在其中占有位置,更没有这些约定,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凌伟超的定位是主观臆断多于对客观事实的分析,或者说是以他人的猜想作为对凌伟超定罪的依据,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 本辩护人认为,张超刚,王宝中,黎国民等人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地方,但不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他们有联系的凌志有参与拍卖的行为,但并不等同于凌伟超的行为, 凌伟超只是一个正正当当的商人,他并不愿交付保护费,只不过因为确实有人在他参加拍卖活动时威胁和要求他按照行业规矩办事,迫不得已才交付一些费用而已,他是参与投标中的一个受害者。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我们应该从客观事实入手,再依照法律,给凌伟超一个客观公正的定位,以维护被告人凌伟超的合法权益和体现法律的尊严。 广东鑫一华律师所 罗荣标、唐红炬律师。 |
佛山36名黑社会成员受审 200警力维持秩序
2008-05-16 08:38:01 来源: 南方网(广州) 网友评论 126 条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15日上午,禅城区人民法院在佛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张超刚、咸冠宇、王林等36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抢劫罪、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罪等10项罪名。
36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小图为主犯张超刚)。唐梦摄
南方日报5月16日报道 昨日上午,禅城区人民法院在佛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张超刚、咸冠宇、王林等36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抢劫罪、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罪等10项罪名。
现场旁听观众达500人
昨日,参与开庭审理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旁听人员有被告人员家属等社会各界人士共500人左右,其中包括禅城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40多人。除此之外,还有参与押送、维持法庭审理秩序的法警和公安民警多达200人左右,以及3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22人、禅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员5名。该案开庭审理规模之大,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是禅城区法院成立以来所罕见的。
在昨日上午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指控张超刚等36名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起诉书多达37页,指控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强迫交
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罪;抢劫罪;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实施的非法控制拍卖市场和其他的犯罪行为等10项罪名。
据公诉机关法庭指控,被告人张超刚等36人有分有合地实施了系列犯罪。
案卷60余宗预计审理12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刚、咸冠宇、王林、凌伟超、王保中、黎国民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反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tayron大众什么车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彪、张光民、王子强等其余30人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该行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36名被告人还分别构成了开设罪、抢劫罪、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罪等罪名。对张超刚等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对其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对其他被告人则按其参加的犯罪负责,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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