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07.10.17
∙【字 号】粤价[2007]220号
宝马760li试驾∙【施行日期】200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22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租车异地还车哪家好>广州国际车展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
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
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汽车塑料件 2.2 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
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 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进口汽车关税下调 2.4 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 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 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 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
3.1 委托
3.1.1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 《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5)附件。
3.2 受理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丰田混合动力车 3.2.2 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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