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得、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2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俊丽 
【审理法官】赵俊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文得;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当事人】汶川离成都多远黄文得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文得 
【当事人-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悍马报价黄彬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汽车香水瓶
【原告】黄文得 
【被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代理实际履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西安二手渣土车买卖0 
【指导案例排序】怀化二手车交易市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黄文得对一审案由及适用程序所提异议。根据一审《电话追记》显示,因黄文得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涉及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一审在征求黄文得意见后确认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并无不当。黄文得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所提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案涉《汽车贷款合同》中对提前结清贷款进行明示,并采用边框予以特别提示。且该条例虽为奔驰汽车公司预先拟定,但该条款未免除该公司的责任,亦未排除黄文得的主要权利,故黄文得称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无效等主张,不
能成立。关于黄文得称奔驰汽车公司欺诈等主张,奔驰汽车公司在其在提前结清贷款时对收费情况进行提示,黄文得对此亦签字确认。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文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文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0:23:09 
黄文得、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17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得。奥特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TolgaOkta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文得因与被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汽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文得,被上诉人奔驰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文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1.案由错误。本案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2.程序违法。本案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本案争议很大,涉及很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3.审判不公。原审判决对黄文得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只字未提(起诉内容详见起诉状),严重违反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等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也未对争议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奔驰汽车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进行有意义的实质性的释法说理,这严重违反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违反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又没有依法释法说理,从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一审判决错误的原因。4.没有依法查明提前还款对奔驰汽车公司是否有利。(1)提前还款对奔驰汽车公司有利。(2)提前还款对奔驰汽车公司在收取正常履约应付款80,837.40元范围内绝对有利。5.忽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的法律适用。根据涉案《汽车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内容以及一审查明提前还款如何操作,是否有优惠可知该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可知,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6.错误认定涉案格式条款有效。涉案格式合同若解释为提前还款的,黄文得需向奔驰汽车公司支付提前结清的费用,则该条款会限制黄文得的权利,加重黄文得的责任。7.错误认定奔驰汽车公司不构成欺诈。该公司制定格式条款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且足以让黄文得对该条款产生错误认识。奔驰汽车公司的行为系欺诈。8.错误认定提前还款的有关事实。9.没有查明涉案格式条款的制定问
题。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涉案格式条款与涉案《汽车贷款合同》其他条款的字体一样,不足以引起注意,黄文得也未在该条款除签字或按手印,对方公司也未进行解释说明。三、黄文得认为一审判决的正确处理结果,可以接受以下处理结果:一是退一赔三,支持黄文得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就提前结清多收取的526.8元退一赔三;三是调解。
     奔驰汽车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黄文得和奔驰汽车公司签订的涉案的汽车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应当具有约束力。其中汽车贷款合同的第一条和第九条,对于提前结清贷款费用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在涉案合同签订后,黄文得按照合同进行履行,并且就提前还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效果,多次致电咨询了奔驰汽车公司,黄文得事实上是在明确知道提前还款需要支付手续费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了提前还款,奔驰汽车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的操作,也没有损害黄文得的利益,黄文得无权向奔驰汽车公司主张任何责任。二、对于黄文得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条款解释和效力问题。(一)涉案汽车贷款合同第一条已经将提前结清费用作为一个重要条款,列在了第一条,并且是以特别突出的形式框定进行了特别提示,这事实上已经足够引起合同当事方的注意。(二)涉案提前还款的条款,内容是十分清楚,不存在黄文得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有多种解释,涉案汽车贷款合同第九条
明确约定了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是贷款人有权收取第一条规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明确约定贷款人有权收取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黄文得应当向奔驰汽车公司支付提前结清费用,也没有产生任何疑问和争议。(三)对于提前还款的条款并没有不合理地加重黄文得的负担,涉案的条款内容也没有免除奔驰汽车公司的责任,也没有排除黄文得的主要权利,并且该条款也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奔驰汽车公司是否因此而获利,事实上并不会导致涉案合同以及涉案条款无效。(四)涉案合同第六条其实约定的是尾款处理方式的问题,因为本案根据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尾款为零,因此涉案合同第六条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也就因此不存在黄文得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多项选择的问题。(五)黄文得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计划,本质上是一种对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由黄文得负担相应的履行费用,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且该行为事实上是打乱了奔驰汽车公司的资金计划,增加了奔驰汽车公司的资源消耗。基于以上奔驰汽车公司认为涉案的合同以及涉案的提前还款的条款均应当有效。第三,上诉状中提及奔驰汽车公司存在欺诈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奔驰汽车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黄文得要求奔驰汽车公司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法律的适用前提是奔驰汽车公司存在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且黄
文得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导致损失。而涉案的条款内容实际上是清楚的,不存在多种解释,不足以使黄文得产生任何错误的认识。从合同履行过程中来看,与提前结清贷款相关的内容,在合同中奔驰汽车公司均已进行了明确提示,并且在也对提前结清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者虚构的成分,黄文得对此不存在任何误解,其是完全知悉它的权利义务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第四,黄文得在上诉状中提到了一审法院适用的案由有误,法律程序违法,审判不公的问题,本案的案由是一审法院依据黄文得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确定的。黄文得以格式条款无效且奔驰汽车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事实上会涉及到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竞合问题,一审法院由此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作为案由并无不当,并且本案在选用案由时,曾经征询过黄文得意见,黄文得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涉案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标的额较小,后续一审法院经释明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