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10
CHINA TRIAL
◆文/张法连
D A T S U N 变NISS A N ,引发域名之争
日产汽车公司(N iss a n M otor C or -por a tion )是日本汽车业的三巨头之一,在美国汽车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占有率。不过,在1983年以前,日产汽车并不使用“日产”(NISS A N )商标生产和销售汽车,而是使用一个具有日本特的商标“日阳”(D A T S U N )。也许是因为“日阳”这个名字太具日本特,所以日产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不但无法和美国几大汽车公司相匹敌,而且也难与另外两大日本汽车公司丰田(TO Y OT A )和本田(H O ND A )相提并论。
日产汽车公司的高层体会到在美国市场上更换商标的紧迫性,更换商标也就是更换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牌形象。为了适应美国消费者的文化和风俗,日产汽车公司的决策人员决定为自己的产品取一个美国化的名字。但是,在美国市场上,消费者已经把“日产”汽车公司和“日阳”联系到一起,想改名换姓谈何容易。
经过一番斟酌和大量市场调查,日产汽车公司决定把投入美国市场的汽车品牌从“日阳”(D A T S U N )更换成“日产”(NISS A N )。“NISS A N ”是“日产自动车制造会社”的英文缩写,这个词本身又是一个源于希伯莱语的英文姓氏,自然符合美国消费者的文化品味。所以,用“日产”(NISS A N )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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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henomena
万象[域外法制]
可谓一举两得。
不过,凡事有利就有弊。因为“NISS A N”是一个普通英文姓氏,所以在美国早已经有人用“NISS A N”做商标。只不过,还没有人用“NIS-S A N”做汽车的商标。为避免日后出现商标争议,日产汽车公司便与市场上这些“NISS A N”商标的所有者达成协议,使他们同意日产汽车公司使用“NISS A N”商标生产和销售汽车。法律方面的问题搞定后,日产汽车公司便大张旗鼓地实施更换商标的计划,投入数亿美金打造“NISS A N”汽车的新品牌。从1983年开始,大量“NISS A N”品牌的汽车投入美国市场。同时,老品牌“日阳”(D A T S U N)开始淡出市场。到1985年,日产汽车公司的新品牌“日产”(NISS A N)已经完全取代了老品牌“日阳”(D A T-S U N)。NISS A N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节节上升。
俗话说:“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日产汽车更换品牌在市场上大获成功,却引发了一场旷日费时的官司。美国有位名不见经传的商人,与“NISS A N”汽车同姓,叫U z i·N is-s a n。U z i·N iss a n做过各种生意,并用自己的姓氏“NISS A N”做生意品牌。早在1980年,他便成立了“NISS A N 进口汽车修理公司”;1987年,他又成立了“NISS A N国际有限公司”;1991年,成立“NISS A N电脑公司”。
1994年,为了扩展电脑生意,U z i·N iss a n更注册了niss a n.c o m的网域名称。这一举动引发了日产汽车公司的关注。1995年9月,日产汽车的律师向U z i·N iss a n的电脑公司发出第一封律师函,对NISS A N电脑公司的网域名称使用“niss a n”一词表示“极大关注”。
U z i·N iss a n似乎没有把日产汽车公司的律师函当回事,NISS A N电脑公司照开,niss a n.c o m的网域名称照用。不但如此,他又注册了niss a n的网域名称,做起了网际网路的
广告生意,通过置放广告条和建立网
站链接来向客户收取费用。在NIS-
S A N电脑公司的众多广告客户中,也
不乏开展汽车业务的客户。日产汽车
公司对此似乎也奈何不得。
既然律师函无法让U z i·N iss a n
太平洋车险改弦更张,日产汽车便改变策略。
1999年10月,日产汽车公司再度与
U z i·N iss a n联系,表示有意收购nis-
s a n.c o m这个网域名称。双方经过一
番讨价还价,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最终
不欢而散。日产汽车先礼后兵,收购不
成便开始起诉。
1999年12月10日,日产汽车
公司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诉
状,以多项罪名控告NISS A N电脑公
司,其中包括商标侵权和稀释著名商
标两大罪名。
日产汽车向法院要求1千万美
金的赔偿。U z i·N iss a n被告后,立即
透过网站,把这起诉讼昭告天下,希望
发动众,对付财大气粗的日产汽车
公司。自此,双方在法院和网际网路上
就“NISS A N”商标展开了旷日持久
的拉锯战。
二审终结,原、被告各有得失
汽车防冻液价格在联邦地区法院,双方有得有失,
可谓打了个平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
表示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经过近5
年的持久战,案件终于在2004年8
月告一段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对日
产汽车提起的商标侵权和稀释著名商
标等指控作出判决。
首先,就商标侵权的指控,法院判
决NISS A N电脑在网页上做有关汽车
的广告侵害了日产汽车公司的商标权,
但是在网页上做与汽车无关的广告没
有侵害日产汽车公司的商标权。按照美
国法律规定,判定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
标准在于,两个商标是否相似到足以令
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的程度。
法院为了确定这一点,综合考虑
了以下几项因素:一、原告与被告的商
新能源汽车股票标的相似度;二、原告与被告的产品或
服务是否相关;三、原告商标的知名
度;四、原告有哪些经销渠道;五、消费
者在购买原告产品时注意商标的程
度;六、被告使用商标的意图;七、被告
的商标是否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
淆;八、原告是否会在同一商标下开发
其他产品。
在涉及网际网路的商标侵权案
中,最重要的是前述第一和第二项因
素。另外,法院还要考虑,原告和被告
是否同时在网际网路上经销。在综合
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法院判决,
NISS A N电脑公司使用niss a n.c o m
经销与汽车无关的产品没有侵害日产
汽车公司的“NISS A N”商标权。
为了支持此一判决,法院追根溯
源,出“NISS A N”一词在英语中的
各种含义。按照法院的分析,“NIS-
S A N”首先是一个姓氏,其次,在希伯
莱语和阿拉伯语中,这个词还指月份。
法院还发现,美国有数不清的公司使
用“NISS A N”做商标,生产或经销各
种不同的产品。NISS A N电脑公司使
用N iss a n.c o m经销与汽车无关的产
品不至于令消费者把这个网站与日产长安马自达cx-5价格
汽车混为一谈,因为网站上经销的产
品与汽车无关。
但是,NISS A N电脑公司在网页
上经销与汽车有关的产品,却容易令
消费者把这些产品与日产汽车混淆,
因为这些产品与NISS A N汽车相关。
在这种可能的误解之下,潜在的消费
者可能会进入NISS A N电脑公司的
网页,并点击上面的汽车广告。
其次,就稀释著名商标的指控,法
院拒绝了日产汽车禁止NISS A N电
东风本田crv2011款脑公司继续使用niss a n.c o m网域名
称的请求。法院指出,禁止被告使用一
个商标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原告的
商标属于著名品牌;二、被告在商业经
营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三、被告开始
使用原告的商标时,原告的商标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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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著名品牌。
在NISS A N 汽车与NISS A N 电脑的争议中,双方关于第一要件和第二要件都没有争议,第三要件成了争议的焦点。
U z i ·N iss a n 坚持,他早在1980年就成立了NISS A N 进口汽车修理公司,所以开始使用“NISS A N ”商标的日期应当定在1980年。当然,那时候日产汽车公司还没有使用“NIS-S A N ”这一商标,也就不存在稀释著名商标的问题了。U z i ·N iss a n 还辩称,即使退一万步言,NISS A N 电脑公司从1991年起就已经注册,开始使用“NISS A N ”商标的年代最晚也应定在1991年。日产汽车则认为,虽然U z i ·N iss a n 在1991年就注册了NISS A N 电脑公司,但是直到1994年,NISS A N 电脑公司才注册了niss a n .c o m 的网域名称。所以,开始使用的日期应当定在1994年。
20世纪90年代初是NISS A N 汽车由一个新品牌变成一个知名品牌的关键年代,3年之差可以决定官司的胜负。法院最终把NISS A N 电脑公司开始使用“NISS A N ”商标的日期推定为1991年。若要法院判决NISS A N 电脑公司稀释了驰名品牌NISS A N 汽车的商标,日产汽车公司必须证明,在1991年时“NISS A N ”已经成了一个著名品牌。
一般而言,证明著名品牌的主要途径是市场调查和打造品牌的投入。透过市场调查,日产汽车公司向法院证明,在1991年时,大约有65%的消费者能够辨识“NISS A N ”商标。同时,日产汽车公司也提供证据,表明在1985年到1991年间共投入近九亿美金打造“NISS A N ”品牌。不过,任何市场调查都不会是无懈可击的,巨额的广告也不必然等于打造得出著名品牌。
在这类关键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法院拒绝了NISS A N 汽车公司禁
止NISS A N 电脑公司使用niss a n .c o m 的请求,并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重审。此案虽然告一段落,但NISS A N 汽车公司与NISS A N 电脑公司仍然在法院和网际网路上继续这场拉锯战。
域名侵权,信息时代侵权新方式
过去10余年间,随着网际网路的蓬勃发展,网路上的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NISS A N 汽车公司告NISS A N 电脑公司即是一起著名的网上商标诉讼案。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域名niss a n .c o m 。显然,U z i ·N iss a n 有权用自己的姓氏命名自己的电脑公司,也有权用自己和公司的名称注册网际网路域名。问题在于,他的姓氏和公司名称恰好与一个闻名世界的汽车公司的名称相同。
在商标侵权案中,如果争议一方是著名商标,则双方事实上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商标越是有名,享有的保护力度就越大。即使双方在法律上势均力敌,法律的天秤实际上已经悄悄地向著名商标倾斜。因此,在与著名商标企业的争执中,一些小公司往往以败诉告终。在本案中,U z i ·N iss a n 之所以能坚持几年的持久战,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比NISS A N 汽车公司更早使用“NISS A N ”做商标。如果他只是用“NISS A N ”命名自己的电脑公司,大概不会招来NISS A N 汽车兴师动众的讨伐,在这种情况下,NISS A N 汽车公司将师出无名。可以说,U z i ·N iss a n 在1994年注册niss a n .c o m 的域名拉开了这场商标战的序幕。
20世纪90年代网际网路发展迅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商机,使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在超短时间内
变成商业巨人,这些成功的故事总是与一个成功的域名和商标联在一起。不过,在20世纪90年代初,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看到了网际网路上的商机,尤其是一些靠传统媒介经营的大
公司,在注册域名时往往反应迟缓,被人抢先注册。这种情况就发生在大名鼎鼎的NISS A N 汽车公司身上。1994年时,NISS A N 汽车已经成为一个著名汽车品牌,而NISS A N 汽车公司却没有及时注册niss a n .c o m 。
尽管美国国会在1999年通过了《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禁止恶意注册与某个商标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路域名谋利,或稀释某个著名商标,但是,这项法律却难以适用于本案。原因在于,U z i ·N iss a n 可以证明他注册niss a n .c o m 的域名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出于正当理由:“NISS A N ”既是他自己和姓氏,也是他公司的名称,而且他先于NIS-S A N 汽车公司使用“NISS A N ”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运用传统商标法来审理此案,这给了纠纷双方各自表述的空间,导致了输赢难测的局面。
虽然NISS A N 电脑公司与NIS-S A N 汽车公司的争议还没有划上句号,但是最后不论谁胜诉,没有一方可以说是赢家。当NISS A N 汽车表示要收购niss a n .c o m 的域名时,双方本来有机会避免这场长达10年的商标诉讼战。只是双方都没有抓住这次机会。到目前为止,虽然法院不允许U z i ·N iss a n 继续利用niss a n .c o m 这个域名做有关汽车商业广告,但是这个域名仍然属于他所有。从本案的进展情况看,NISS A N 汽车公司要从乌兹·N iss a n 那里拿走niss a n .c o m 这个诱人的域名,无异于
火中取栗。这种僵持局面每维持一天,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而NISS A N 汽车公司的损失肯定会更大。
回首NISS A N 汽车公司错失注册niss a n .c o m 的时机,又没有及时成功地从乌兹·N iss a n 手中收购这个网路域名,真可谓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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