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金杯汽车图片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主要负责人:林汉金,系该行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徐宝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志海,*,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李陶林,*,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行与李志海、李陶林、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志海、李陶林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升平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8371.93元以及利息13083.25元、违约金1969.41元、手续费830元(截至2020年10月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志海提供抵押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志海、李陶林进行追偿;被执行人李志海、李陶林、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406元(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后可向被执行人李志海、李陶林进行追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权利人以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
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85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志海名下所有的粤××**号牌车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止,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
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三、案款分配情况
无。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主体。立案执行后,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址及住所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志海、李陶林已由其本人收取,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无人收件而被退回。同时,多次,但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接听电话,其他被执行人预留的电话号码系空号或已停机,未能与被执行人取得实际联系。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菲翔内饰(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采取、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爱腾多少钱本院***********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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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风神怎么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茁
dilink审判员 鲁长江
审判员 瞿 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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