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丰田市丰田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齐藤明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科雷傲和途观
委托代理人奚卫伟,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中,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林,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株式会社)与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亚辰伟业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于2003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本院于2003年7月2日继续审理,并于200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田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史玉生、杨晓莉,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奚卫伟、王中,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洋、徐长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起诉称:原告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拥有图形商标(见附图1,以下简称丰田图形商标)、“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但原告发现被告亚辰伟业中心在北京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由被告吉利公司制造的带有图形标识(见附图2,以下简称美日图形商标)和“丰田”、“TOYOTA”商标的汽车产品。被告吉利公司在其制造的汽车前脸、轮胎、方向盘、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中心在销售涉案美日汽车时使用“美日汽车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丰田”、“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判定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的丰田图形商标、“丰田”、“TOYOT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920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0元,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吉利公司答辩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注册商标客观上不近似,两个图形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图形基本结构上、视觉效果上完全不同;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基于相关公众在选购汽车这一高档消费品时的慎重态度以及在购车时考虑的价格、质量、外观、品牌等主要因素,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事实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例相关公众把美日汽车混淆成丰田汽车的情况出现,被告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有自己的品牌战略,没有实施任何虚假宣传,对美日汽车所使用的8A发动机的宣传是真实、准确和符合商业惯例的,原告指控被告不当使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的文字及图形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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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亚辰伟业中心答辩称: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被告销售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在销售美日汽车时没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只是向购车人如实说明美日汽车的发动机
情况,有关“TOYOTA”8A发动机的表述不构成侵权;8A发动机是原告与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丰田8A发动机是天津丰田公司冠予的称谓并对外使用的;天津丰田8A发动机不会被误认为日本原装发动机。第二,被告销售美日汽车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被告是依法登记的具有小汽车销售资格的企业,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丰田株式会社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三类证据材料,第一类为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材料:
1、丰田图形注册商标证书(第514114号);
2、“丰田”文字注册商标证书(第506683号);
3、“TOYOTA”文字商标注册证书(第135092号);
4、“TOYOTA”文字商标注册证书(第135095号);
第二类为证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5、“TOYOTA”商标在亚洲的宣传材料;
6、丰田株式会社在中国各个省区设立的多个丰田汽车经销点和维修点的相关照片;
2021年春节高速免费时间 8、关于丰田汽车在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销售额的书面材料;
9、丰田汽车广告费支出单据;
10、美国《商业周刊》对全球1000家市值最高公司排行榜;
11、美国《商业周刊》对全球100个最佳品牌排行榜;
12、丰田图形商标、“丰田”文字商标、“TOYOTA”文字商标在全世界注册情况列表;
13、载有丰田图形商标的多款车型在中国销售宣传材料;
14、丰田汽车广告宣传材料;
15、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0275号公证书,证明“TOYOTA”文字商标、丰田图形商标是日本驰名商标,且在美国已注册;
16、日本专利局出具的日本有名商标集,证明“TOYOTA”文字商标、丰田图形商标是日本驰名商标;
17、“TOYOTA”文字商标、丰田图形商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18、2002年9月5日《北京晨报》上刊登的《丰田、大众、通用三巨头中国赛跑》文章;
19、2003年7月8日《北京现代商报》刊登的《丰田获得五项第一》文章;
20、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TOYOTA”、“丰田”注册商标作为重点商标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
第三类为证明被告吉利公司、亚辰伟业中心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材料:
22、美日汽车宣传册;
23、北京勺海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性研究问卷》;
24、北京勺海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性调查报告》;
25、商标初审公告摘要;
26、27、天津丰田公司出具的关于8A发动机的说明材料;
28、天津丰田公司制造的8A发动机实物;
29、美日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
30、《北京晚报》刊登的美日汽车广告;
31、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246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吉利公司关于8A发动机的宣传在公众中的影响;
32、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1484号公证书,证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XML6482系列车所用发动机情况;
33、34、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吉利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
35、中国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2)长证内经字第0093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亚辰伟业中心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36、美日汽车宣传材料;
37、中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亚辰伟业中心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8、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汽车工业产销快讯》杂志,证明美日汽车2001、2002年度销售数量;
39、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1484号公证书,证明美日汽车的利润率;
二手车出售 40、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凭证;
41、公证费凭证和发动机付款发票及汇款凭证。
被告吉利公司及亚辰伟业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吉利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关于吉利公司市场定位的材料;
2、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规范手册;
3、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场推广资料示例;
4、部分媒体对吉利及美日汽车的报道;
5、美日汽车价目表;
6、2002年第3期《大陆汽车》中车市指南内容;
7、美日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商标通知单;
8、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权使用美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的授权书;
9、2001年5月21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
10、2002年1月28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
11、美日图形商标设计含义说明;
12、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中国法学会出具的部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
14、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6370型);
15、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7130型);
16、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状态协议书》;
17、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18、关于8A发动机的定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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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二证字第02058号公证书,证明8A发动机上带有“TOYOTA”商标;
20、天津丰田公司的声明及相关材料;
21、天津丰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
22、部分汽车品牌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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