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马x6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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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11
【字 号】沪府发[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明宝案(沪府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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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 (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 (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章 公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 (车厢广告)
  公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厢内允许安装的信息视频设施不得超过两个,其中一个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驾驶员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二)车身两侧广告应当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双层车在下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距车轮护套边缘各30公分的范围内;公共汽电车为铰接车的,广告不得覆盖铰接棚;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 (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第三章 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 (车辆广告)
  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设置广告的,仅限于发布本企业的经营叫车电话,其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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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厘米。
  第十四条 (扬招牌)
  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acc
第四章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 (安全服务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