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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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安徽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守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超,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铁新建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51、55号1-2层J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2层V区239室。
法定代表人:汪云鹤。
在本院执行***********上铁新建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铁公司)诉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能公司)对查封国储公司名下牌照为沪BXXX**的奥迪越野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能公司称,其与国储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协议,其委托国储公司代拍牌照并购置车辆,车辆虽然在国储公司名下,但所有权归属于合能公司。2017年2月,其全额支付车款购买涉案车辆,占有并使用至今。2020年期间,其以国储公司为被告就涉案车辆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2月判决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2022年1月,涉案车辆作为国储公司名下财产被查封。合能公司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请求中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上铁公司称,不同意合能公司的异议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徐汇法院已于2022年7月7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合能公司在执行终结之后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时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认涉案车辆为合能公司所属的案件为缺席判决,且也仅是确认了车辆所有权,并未涉及牌照,涉案车辆登记在国储公司的名下,实际上是合能公司利用诉讼规避本市对于机动车牌照的管理,不能排除执行。
国储公司未答辩。
福田汽车站网上订票奇骏suv本院查明,上铁公司与国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内容为:一、国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铁公司租金2,641,203元;二、国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80,40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分别自2020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上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储公司保证金585,000元、安全保证金20,000元,此款可与前述第一、二项款项相抵扣。因国储公司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上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04执212号。2021年1月19日,本院作出裁定:查封国储公司名下牌照为沪
BXXX**的车辆,期限贰年。2022年7月7日,因涉案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鄂尔多斯市车辆违章查询另查,涉案车辆车架号为WAUAGC4MOHD021950、发动机号为CRE151008,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于国储公司名下。
又查,2020年12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合能公司诉国储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年2月2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登记在国储公司名下的车架号为WAUAGC4MOHD021950、发动机号为CRE151008的奥迪Q7越野车一辆归合能公司所有,该案已生效。该案判决查明:2016年11月22日,合能公司与国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合能公司委托国储公司代拍牌照并购置车辆,因拍牌、购车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合能公司支付,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合能公司承担,虽然车辆在国储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合能公司等。2017年2月8日,国储公司(需方、登记名义人)与上海开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供方)签订《新车销售订单》,购买奥迪Q73.0TSLINE运动型车辆一台;2017年2月10日,合能公司总经理张某代为支付购车款。同日,张某代合能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共计17,682.74元。2018年1月17日,
合能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共计11,691.79元。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9日,合能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商业险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计11,588.59元。2020年1月13日,合能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共计10,040.04元。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1月13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向合能公司开具上述保险费增值税发票5张。汽车用品专卖店
再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显示:合能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国储公司转账200,000元,摘要显示“牌照费用”。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国储公司名下,但是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合能公司,且合能公司亦向国储公司支付了相应牌照费用,合能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上铁公司主张合能公司的异议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但根据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现异议指向的涉案车辆尚未执行终结,故上铁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合能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沪BXXX**车辆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尹学新
审 判 员 汪海燕
斯柯达superb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蔚夏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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