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 号】沪发改规范〔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网上预约驾校考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有关举措,
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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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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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我市《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下列失信记录: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
  2.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的旧车,转
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定购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定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若个人用户在上述期限内与汽车销售机构签署有效的《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协议,但因汽车生产厂商原因确需延迟交付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上述期限的,个人用户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最晚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并补充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在我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昌河北斗星1.4  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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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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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布”“上海发展改革”“汽车流通信息服务平台”(“车信盟”,以下简称“车信盟”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请人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卡号;
  (3)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须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预留个人手机号码相同;
  (4)报废或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在我市辖区外报废或者转让旧车的,须分别按照要求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或者影像资料;
  (5)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
  (6)购买新车时获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
  (2)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2022年12月31日,且汽车销售机构未提供新车《汽车销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4)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请。
  2. 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车信盟”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用户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用户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
  (4)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定购新车;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