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欢报价及图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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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建华,*,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4777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顾艳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营口市交通违章查询
原告施建华与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建华、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老款花冠
原告施建华诉称,其与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订了《车牌出租合
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上海市市区牌照(非沪C)一张给其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6日止,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2,000元/年,违章押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年付,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安排公司员工为其办理了上牌事宜,其亦于当日支付了租金12,000元,违章押金5,000元及手续费950元,共计17,950元。2021年4月27日,其通过与被告员工联系,协商提前退牌归还给被告,双方约定租金不退,押金返还,并由被告免费办理相关退牌手续。2021年5月10日,被告安排人员为其办理了退牌上牌手续。之后,其多次通过联系被告员工,要求返还违章押金,但被告不同意全额退还押金,双方产生争议。后其通过咨询律师及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车牌租赁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现其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车牌租金12,000元及违章押金5,000元。
原告施建华向本院提交了《车牌出租合同》、收据、支付宝账单详情打印件、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向其租赁使用了车牌,其于2021年1月5日就将车牌交付给原告使用,后原告要求提前退牌,故于2021年5月10日完成了退牌手续。
原告要求提前退牌时,其已经明确向原告告知车牌租金不退,押金可以退还。对双方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是否无效其不清楚,现其只同意退还违章押金5,000元,对于车牌租金12,000元不同意退还。
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聊天记录等证据。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施建华与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订了《车牌出租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上海市市区牌照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租赁费用为12,000元/年,并约定了违章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沪牌上牌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12,000元,违章押金5,000元及手续费950元。2021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提前退牌,被告表示租金不退,押金可退。2021年5月10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车牌退牌手续。2021年8月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无效,由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车牌租金12,000元及违章押金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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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书》的相关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市场秩序、社会影响、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如果任由车牌额度脱离监管,任意转借出租,势必会诱发部分体突破客车额度的使用属性,大量囤积额度,随后高价出租或者根据市场政策环境,价低时买入,价高时拍卖,极易滋生客车额度使用的灰地带,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客车额度的统筹监管,且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类似本案的车牌额度出租出借行为,容易引发客车额度归属、车辆所有权以及相关合同纠纷诉讼,同时也会产生案件执行困难。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虽然违反的是公安部部门规章,但其内容涉及到行政监管、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监督与社会公共秩序等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认定无效后,被告应返还已取得的租金,但考虑到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过被告提供的客车额度,应支付合理数额的占有使用费,对于客车额度使用的市场价格并无定数,双方在《车牌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12,000元系双方协商的结果,故根据原告实际使用的期限及双方协商的金额,本院依法酌定原告的实际占有使用费为5,000元,余款应予以返还。对于被告收取的违章押金,应全额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施建华与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订的《车牌出租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建华租金7,000元;
三、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建华违章押金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施建华负担62.50元,由被告上海凯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凌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春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奔驰smart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