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
第一条为加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保证旧机动车公平、公正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完全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格等因素,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旧机动车的质量技术状况及其残值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
第四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除外),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宝马夜视系统
第六条省经贸委、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以下简称经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在事权范围内依法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实行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
省经贸部门负责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报省经贸部门审批;
第八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具有至少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3名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作业台帐制度;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必要检测设备;
(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合理布局原则;
(八)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省经贸部门根据全省汽车保有量、旧机动车交易量和交易额等情况,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
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经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宏观调控方案,每年公布一次。东风标致汽车报价
第十条省经贸部门定期公布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书原件;
(三)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审时须核对原件);
(五)合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六)《房地产权证》或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房产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出资协议书(原件);
(八)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
汽车抛光(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
(十一)检测设备清单;
(十二)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鉴定评估结果的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是完全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下列单位、法人或自然人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一)旧机动车经营企业;
(二)未脱钩改制的国家事业单位;
(三)旧机动车交易从业人员;
(四)其他可能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结果的独立、客观、公平、公正性构成影响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报送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至第(十二)款规定的书面材料;
(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申请人向省经贸部门报送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经贸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省属企业(即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大集团)申请设立控股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直接向省经贸部门报送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至第(十二)款的书面材料;
省属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设立控股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须向省经贸部门报送省属企业的初审意见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至第(十二)款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名称。
第十五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由省经贸部门直接抄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福田时代轻卡报价第十七条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分为鉴定估价师和高级鉴定估价师两个等级,其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考核颁证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负责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凡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予以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不得执业。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或相关企业执业,不得以其鉴定估价师身份在其它企业兼职。
第二十条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第二十一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五个程序组织和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按照统一规范文本出具,报告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见附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90天。
第二十二条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档案管理制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形成完整的评估档案,实行一车一档案。评估档案应保留到评估车辆已经报废
为止。
第二十三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其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退出机制。省经贸部门委托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资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必须提供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名单及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重大经营活动记
录、作业台帐等材料,接受年检。年检不合格的,限期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应将年检结果报省经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有义务每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报送真实的经营状况。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贸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资格。
(一)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
(二)经营活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随意简化评估程序,违背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定行政许可;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由经贸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提请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颁发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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