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中持卡人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
——王某诉某股份制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马戎律师、罗涛律师
案件事实
王某系西安市高新区一药店店主和经营人,王某从发送的广告上看到了租赁POS机的信息,遂主动联系孙某、尚某安装、租赁POS机,孙某、尚某在淘宝网购买POS机,孙某、尚某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在2015年1月2日在王某药店安装POS机并将伪造公章盖章收据交付王某。几日后,二人以系统升级为名将POS机取回,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再过一段时间,再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
随后孙某、尚某通过网络交易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郁某、肖某,郁某、肖某二人在异
地利用制作的伪卡,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用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四十玖万余元,盗刷时银行即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王某,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报警,银行积极配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在2016年4月告破,犯罪嫌疑人孙某、尚某、郁某、肖某均被抓获归案。因盗刷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就以储蓄合同纠纷立案起诉某股份制银行,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其被盗刷的现金损失。
争议焦点
持卡人与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在持卡人严重过错情况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埃孚律师代理观点
一、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某系通过非法路径租赁POS机,在来源不明的POS上刷卡,刷卡后也未立即采取更改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的产生,王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王某经营的某药店作为特约商户,通过小广告向不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构成非法经营行为,直接导致涉案银行卡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复制,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王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
根据依法调取的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尚某二人发布租赁POS机的广告后,王某主动联系尚占强,犯罪嫌疑人在淘宝网购买POS机,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犯罪嫌疑人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并将改装后的POS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一段时间后,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随后将银行卡信息盗取后出售,再由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郁某、肖某等人异地利用伪卡通过POS机刷卡提现。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
2号文),特约商户应为实名制,由收单机构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申请通过后,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协议应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等。王某作为药店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申领POS机的业务必须向金融机构或者有合法资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申领,可王某贪图便宜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尚某租赁POS机,未审慎核查尚某的身份信息、公司信息真实性,草率地将自身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号码等全部机密信息提供给尚某,并在租赁的经改装的POS上刷卡,最终导致包括涉案银行卡在内的大量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窃取,王某向来历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王某应该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王某在明知POS机系非法渠道租赁取得,应当知道其银行卡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租赁的POS机上刷卡后的信息被盗取的事实和不利后果,王某作为持卡人刷卡后应当立即采取修改银行卡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产生,但王某怠于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合同义务,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
本案犯罪嫌疑人2015年1月2日安装POS机,后以POS机升级为名将POS机收回,长时间内未返还升级完成的POS机,案发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历时将近四个月。王某作为立正堂的经营者,明知立正堂非法租赁POS机的事实,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POS机上进行刷卡,应当预知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所复制的可能性与事实,但王某刷卡后长时间内未采取对银行卡密码进行重新设定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产生,王某怠于履行妥善保管银行信息及密码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该由王某全部承担。
3、本案涉案银行卡盗刷过程中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明显,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为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将鼓励受害人的违法行为,导致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引发社会道德风险。现在大部分储蓄卡纠纷案件多涉及到刑事犯罪,银行和被盗刷的客户均为受害者,但一般双方均无过错,或者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从公平责任而做出裁判,以减轻双方的损失。但本案中,因王某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如果银行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没有向正式的收单机构申请POS机业务,银行又无法向其他收单机构主张权利,此种情形下,则可能诱发社会道德风险,纵容不法分子甚至个别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本案的犯罪方式制作伪卡盗刷,最终由银行金融财产进行买单,这必将鼓励持卡人违法行为产生,严重扰乱金
融管理秩序,直接危害到国家金融资产安全。
二、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王某银行卡所遭受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使用的是以62开头的银行卡,该银行卡是银行按照中国银联业务、技术标准发行的银行卡,发行已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该储蓄卡的支付方式是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为我国所有银行统一采用的付款方式。银行早2014年向王某发放了带芯片的金融IC卡,芯片卡采用了动态计算比对安全技术,在安全性上更有保障。银行卡的更新换代涉及到国家层面的制度和设计更新,相关标准甚至涉及国际标准,不是银行一家银行可以单独作出决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IC卡发行标准,银行已尽到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银行申请的是芯片磁条卡,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被告并无过错,不应该承担王某的损失
三、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银行对王某银行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1、王某系2014年申请的贵宾卡,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受双方签订的《银行“贵宾卡”章程》等文件约束。根据《银行“贵宾卡”章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银行卡片及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工具。对于非因本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导致银行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数字证书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2、在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王某的银行卡及正确密码,及时支付相应款项。这种履行方式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所规定的“交易习惯”,同时该种履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在银行接到王某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后,银行积极联系公安机关积极处理该案,最大限度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王某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作为负责任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助原告王某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为该案件能够顺利侦破作出巨大贡献,银行最大限度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银行均胜诉,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别克威朗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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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v5怎么样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第九条 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旧车交易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应当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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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4、《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