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佛兰spark大黄蜂雪佛兰科迈罗camaro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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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乐兵,*,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祥,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萍,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k3报价
被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8号202-3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子扬,*,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晓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郭彪,*,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李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军,*,系李平配偶。
原告武乐兵与被告郭彪、李平、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雪琼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乐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萍,被告李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军,被告谨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子扬、仲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乐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谨务公司、李平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李平接受原告退车并先行赔付原告购车款175,100元、律师费60,000元;3、判令被告谨务公司对上述被告李平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谨务公司赔偿原告代办费代某850元、服务费2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1,000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谨务公司、被告李平的
委托代理人郭彪三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181,450元的价格在被告谨务公司的“天天拍车平台”上向被告李平购买英菲尼迪小轿车一台(车辆型号DFL7205ASL2、发动机号E077595A、车架号为LGBW1PE01HR048857)。原告通过自己的二手车经营合伙人黄某之配偶张娟将购车款汇入被告谨务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告李平提供自己的收款账户,并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被告完成上述合同交易后,原告与合伙人黄某于2020年11月17日将涉案车辆以186,800元卖给案外人李某。2020年11月18日,李某为涉案车辆投保时,发现该车有因水浸事故被定为全损的理赔记录,导致李某不能为系争车辆投保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后,李某向原告提供了系争车辆被鉴定为水浸车的鉴定报告。李某遂要求原告退还车款186,800元。原告出于无奈进行了无条件的退款。原告认为,根据买卖合同5.1.3条之约定,被告郭彪应对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等有关车况及车辆状态的真实情况与信息负有如实告知与披露义务,即应主动告知原告车辆是否存在水淹、火烧、重大事故等情况,如不予披露或披露不实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被告郭彪承担。此外,根据买卖合同5.3.4条之约定,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被告谨务公司先行赔付。综上,被告李平、郭彪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水浸事故等情况,原告现依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作为交易平台的被告谨务公司先行赔付。
被告谨务公司辩称,不同意在本案中先行向原告赔付。涉案车辆的出售方系被告李平,谨务公司系原告与李平买卖合同的居间方。谨务公司确认涉案车辆系水浸车。虽然谨务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过现场检测,但水浸车的瑕疵是非常隐蔽的,难以通过肉眼发现。谨务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系面向车主,不收取任何费用,检测人员和设备都局限于客观条件。检测报告对买卖双方均有作出过提示,即该报告仅供参考,车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被告李平系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其对车辆的车况及车辆的真实情况和信息负有如实披露的义务。现因李平没有披露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李平承担。综上,谨务公司仅同意退还原告代办费代某850元、服务费2,500元,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
gallardo被告李平辩称,李平和郭红军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彪是郭红军的弟弟。涉案车辆的实际出售方系李平,车辆也登记在李平名下。被告郭彪系李平的代理人,双方系委托关系,李平委托郭彪将车辆出售给被告谨务公司。李平未与原告签订过买卖合同。李平已收到谨务公司支付的车款175,100元。事实上,原告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涉案车辆经过天天拍车的两次专业检测,原告自己对车辆也进行了检查。李平确认涉案车辆为水浸车,但李平在出售车辆前并不知晓车辆曾发生过浸水事故,李平直到今年八月本案诉讼时才知道水浸情况。李平认为,天天拍车作为专业机构,没有尽职为客户检测。如果交易时即发现车辆有
问题,双方根本就不会签订合同。综上,李平不同意解除合同,亦不同意退还车款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
被告郭彪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车架号为LGBW1PE01HR048857的英菲尼迪车辆自2020年7月14日起登记至被告李平名下。2020年11月8日,李平委托被告郭彪出售上述车辆。同日,郭彪与原告、被告谨务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在该份合同中,被告郭彪作为甲方(卖方车主),原告作为乙方(买方经销商)、被告谨务公司作为丙方(居间人)在合同中约定:鉴于乙方通过丙方运营的“天天拍车”二手车交易平台对甲方所有的二手车辆(下称“交易车辆”)具有购买意愿,甲方同意出售于乙方,丙方作为中介方促成甲乙双方交易。1.1车辆基本信息:牌照号码为粤SXXX**,车型英菲尼迪英菲尼迪Q50L,车辆识别代号为LGBW1PE01HR048857,登记日期2017年9月,年检时间2021年9月,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方式为丙方代办。1.2.1丙方网站公示的交易车辆《检测报告》,仅为检测当日车辆的客观状况,且检测条件有限,仅供甲乙双方参考,丙方不对此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任何承诺、担保及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交易车辆情况以甲乙双方实际确认为准。此报
领克01 phev告的检测标准与其他汽车经销商或专业检测机构的标准不存在任何关联,且此报告仅服务于本合同项下交易。1.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自行负责对交易车辆车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情况和维修保养记录等)及车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年检、保险、违章、查封、抵押情况等)做出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核实。乙方确认已对车辆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手续、配置、内饰、外观、装置、骨架等)进行基本查验并确认无误。3.1丙方提供车款的代收代付服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通过丙方向甲方支付车款。各方均了解二手车交易的复杂性并同意,丙方作为二手车交易平台,向甲乙双方收取过户押金,确保交易车辆顺利完成转移登记手续,各方支付方式如下:3.2丙方总计应付甲方费用为:人民币1751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壹佰元整),其中车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75100元,参加活动奖励人民币0元。3.2.1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项人民币173100元。3.2.2车辆过户押金为人民币2000元,在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后3个工作日内,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押金进行手续费、违章费、证件逾期费等的结算,押金余额转账至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3.3乙方总计应付丙方费用为:人民币18595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整元),其中车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75100元,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7004元,押金为人民币3,000元,代为办证服务费850元。3.3.1乙方享受活动奖励人民币4504元,乙方实际应向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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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为人民币18145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上述款项。否则,甲方及丙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车辆。5.1.3甲方应对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等有关车况及车辆状态的真实情况和信息负有如实告知及披露义务,甲方应主动告知车辆是否存在水淹、火烧、重大事故等情况,甲方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实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丙方根据检测当日根据车辆客观状况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因此免除甲方的披露义务。6.1若甲方违反第5.1条约定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无条件接受乙方/丙方的退车及赔偿要求,甲方应返还已收款项,返还款项由丙方代收,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退还车辆,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1甲乙双方确认并认可,若交易发生争议,守约方征得丙方书面同意为守约方先行赔付的情况下,则丙方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为丙方先行赔付全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服务、物品等)、利息、丙方为行使追偿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如丙方先行赔付,被赔付方应积极配合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文件、文书、出庭等。如因被赔付方不配合导致丙方无法追偿或迟延追偿的,被赔付方应向丙方承担赔偿责任。7.4本合同所称的责任、损失、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停车费、过路费、手续费、鉴定费、相关赔偿金、补偿金、差价损失、为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案外人张某原告向被
告谨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之价款181,450元。同日,被告谨务公司向被告李平支付粤SXXX**车辆价款173,100元。2020年11月18日,被告谨务公司向原告退回押金3,000元、向被告李平退回押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