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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a4l要多少钱∙【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应考察其主视部分、创新部分、容易观察部位所体现的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若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无实质性差异的,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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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
二审:(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
柴油机润滑油 委托代理人:周郁生,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koenigsegg ccxr 委托代理人:李敬敏,上海市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曹忠福。
委托代理人:沈祚丰,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客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之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上海星客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上海星客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敬敏,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舒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海星客特公司系“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7年6月20日申请,2008年5月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158973.9,年费交纳至2014年6月19日。2014年1月16日,天津世之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展销利用美国“福特E350”汽车改造的房车,上海星客特公司对该事实委托天津市北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涉案“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亦为在美国“福特E350”汽车基础上改装的房车,但上海星客特公司认为天津世之源公司的设计与其专利已构成相似。2014年2月28日,案外人上海申昱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星客特公司系“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专利处于有效期内,故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故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应审查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作出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结论。本案被控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系在“福特E350”汽车基础上的改装房车,属同类产品。现将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对比如下:1、从两车的前部主视图看,被控房车的前保险杠下部加装了一圈塑料挡板,在塑料挡板两侧各有一个圆形大灯和长方形小灯,在散热器处有多条横向网格金属条,但上海星客特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房车没有上述装饰;2、从两车的左视图和右视图看,被控房车与上海星客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房车的两侧车窗大小、形状、数量均不相同;3、从两车的后视图看,被控房车顶部有一条细长的刹车灯,但上海星客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房车没有;4、从两车的俯视图看,被控房车在车顶的尾部有形似圆形卫星天线的装饰,但上海星客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房车没有。故通过上述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无论是多处具体部位,还是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近似,即被控房车的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至于上海星客特公司认为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虽有区别,但不影响整体效果的判断,且部分区别是由于拍摄角度造成的问题,因上海星客特公司对此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
捷达200万辆纪念版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上海星客特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80万元(含合理费用)。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天津世之源公司是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行内人士的眼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外观是相近似的。此外,原审法院未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的整体设计特征进行比对,认定事实不清,对部分区别特征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从设计空间对汽车外观的影响来说,车的前脸、尾部是设计变化最多的地方,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也是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这些应该是重点比对的部位。汽车侧面和俯视图是不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不是对比的重点。原审法院将被
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时,未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相同和相似之处进行比对。公证保全的视频资料显示涉案车辆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几乎完全相同,特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形以及长宽高比例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2、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显著视觉效果影响的特征是一个加高顶的“庞克头”,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此最具影响的设计特征上完全一模一样;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车身彩条上也及其相近似;4、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后视图的视觉效果上也几乎是一模一样,所有的布局和图案都是一一对应,且具有突出视觉效果的爬梯更是完全一致;5、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轮胎外观从尺寸比例到钢圈及轮胎花纹都是一样的;6、被诉侵权产品的排气管、礼宾灯及车辆裙边灯其他部位都是按照涉案专利产品改造的,视觉效果一致。以上对比分析可知,所有视图的对比结果都是高度一致的相同。从现有设计对专利的影响看,庞克头设计和前脸设计是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而被诉侵权产品就在这两点上和涉案外观设计基本相同。原审法院在认定区别设计特征有误。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1,涉案专利产品的前保险杠下部也加装了一圈塑料挡板,被诉侵权产品只是在此基础上加装了部分装饰用的小灯,因为在车辆最下面的底部位置,对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没有影响。散热器处的横向网络金属条上涉案专利产品
中也是有的,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2,左右视图的内容就是惯常设计的车窗和车门,虽然被上诉人将其做了微调,但大小、形状和数量都与上诉人的专利外观设计整体相似,且因其本身的调整也是在惯常设计的范围内,其微调并未带来影响整体视觉感知的效果。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顶部有高位刹车灯,与上诉人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内容一致。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4,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为豪华房车,体积较大且车身较高,一般人的视线根本无法看到车顶的俯视图,只能从其他视图看到特征明显的“庞克头”高顶,在上诉人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视频中根本就没法拍到车顶的俯视图,且原审法院在没有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原车的情况下,是如何得出“从两车的俯视图看,被控车辆在车顶的尾部有形似圆形卫星天线的装饰,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房车没有”这样的结论的。综上可知,原审法院认定的区别设计特征与事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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