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无效比对的新方向:建立客观参照系
——从路虎与江铃外观设计专利互撕大战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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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称:路虎公司)拥有:路虎极光车型和外观设计专利ZL2.3,该专利与该车型外观基本一致,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1月4日。
路虎极光车型ZL2.3 设计2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江铃公司)拥有:陆风X7车型(内部代号E32)和外观设计专利ZL2.5,该专利与该车型外观基本一致,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11月6日。
陆风X7车型ZL2.5
2014年7月,路虎公司率先针对江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证据是:路虎公司享有的上述第ZL2.号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路虎极光车辆实物和载有实物照片的期刊。
2015年2月,江铃公司随即针对路虎公司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主要证据是:路虎公司携路虎极光车型参加2010广州车展的报道、图片等。
2015年8月,Gerard Gabriel MoGovern(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针对江铃公司同一件涉案专利,提起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第一次基本相同。
即路虎公司和江铃公司同时请求无效对方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互撕大战正式开始!
经过长达两年的审查,2016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就上述两件无效宣告案件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宣告路虎公司和江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均无效○1。
这两份无效决定,将各路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路虎极光和陆风X7“李逵”与“李
鬼”之争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二、简评
在江铃公司请求无效路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路虎公司因涉案专利申请前已自行将其在车展上公开,致使本应具有很大商业价值的外观设计丧失了可专利性,着实让人惋惜。同时,这也暴露了国际化大公司在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因该案本身比较简单,在本文中不再探讨。
然而,路虎公司请求无效江铃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则有一定难度。江铃公司在设计之初即采用了很多规避设计,使得路虎极光和陆风X7二者的车型外观看似相似,但仔细比较之下几乎每一部件又均有诸多不同之处。新福特嘉年华
新速腾和新朗逸在该无效案中,路虎公司用路虎极光的实物产品成功无效掉了江铃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ZL2.5。一方面,因江铃公司的外观设计与陆风X7车型基本一致,该无效决定相当于从复审委的角度认可了两种车型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陆风X7有“撞脸”的嫌疑;
另一方面,由于路虎极光车辆实物与路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基本一致,从该无效决定中也可推导出陆风X7车型具有很高的侵权风险,很可能侵犯路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由此可见,路虎公司原本通过该无效宣告案件,已经取得了一个对于后续侵权等法律行动非常有利的无效宣告结果。很可惜如前所述,由于路虎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复审委宣告无效,因此很难以该专利为基础,追究江铃公司的专利侵权责任。但仅就案件本身而言,双方交锋中以及复审委的无效决定中所体现出来的新思路和新方向,特别是在外观设计无效比对时建立客观参照系的具体比对方法,
值得我们在下文中深入研究探讨。
三、详述
涉案专利:越野车(陆风E32车型)
专利申请号:2.5
申请日:2013年11月6日
授权公告日: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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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一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Gerard Gabriel MoGovern(其中第二请求人的请求理由和证据与第一请求人基本相同,以下仅分析第一请求人的无效请求案)
专利权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1、证据情况
(1)路虎公司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4份证据。其中,审查决定主要依据的证据为“京N0EV03”的路虎极光汽车实物在销售日时的外观设计(以下称对比设计),该实物车辆的外观设计通过证据4的公证书内记载的照片固定。该销售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因此该车辆所示的汽车外观设计可以构成专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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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审查过程中,江铃公司提交了23份附件,主要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各种车辆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和汽车之家网站上报道各种车辆的网页打印件。
江铃公司希望藉此来说明汽车设计领域现有技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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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回应,路虎公司也提交了14份补充证据,其中补充证据1-12同样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各种车辆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同样用以说明现有技术的情况,以帮助合议组更完整的了解汽车设计领域现有技术的情况。补充证据13是对比设计即首次提交证据中的路虎极光车辆的获奖情况,以此说明对比设计具有突出的独特性。补充证据14是网络上对于路虎极光和陆风X7相似性的诸多评论,从评论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网民认为路虎极光和陆风X7非常相似,难以分辨。
(3)在口头审理当庭,江铃公司又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3份公证书证据显示了记载有另3种现有汽车外观的网页,同样用于说明现有设计的情况。另2份证据为之前类似案件判决书,供法官参考。
油价下个调价日(4)口头审理后,路虎公司提交了2份反证,证明江铃公司提交的网页证据时间容易被篡改,不足以采信。
至此,本案无效第一请求人路虎公司一共提交了20份证据,专利权人江铃公司一共提交了28份证据。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谓非常丰富!
在这48份证据中,用以证明现有设计情况的证据一共38份。其中11份江铃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由于无法确认其中图片在网络上的公开日期而不能作为说明现有设计状况的证据使用,其余27份在先各种车辆的外观设计证据,合议组均认可能够作为说明现有设计状况的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专利权人往往不会主动提交大量现有设计证据,避免被发现涉案专利已存在相同/相似的现有设计,从而增加被无效的风险。然而,本案中江铃公司反其道而行之,主动检索并提交了大量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