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启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昊锐1.4t怎么样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廖雯娜李兴艳 
【审理法官】张玉霞王红兰刘文涛廖雯娜李兴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启平 
【当事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启平 
【当事人-个人】彭启平 
【当事人-公司】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微  豪华
【代理律所】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启平 
【本院观点】本案中,福田公司与彭启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20)湘01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决理由不再赘述,其具体权利义务按(2020)湘01民终843号民事判决执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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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自动驾驶分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福田公司与彭启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20)湘01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判决理由不再赘述,其具体权利义务按(2020)湘01民终843号民事判决执行。综上所述,福田公司与彭启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彭启平、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宝马ix32022-08-24 01:08: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1.彭启平于2003年1月入职福田公司。2007年起,福田公司为彭启平购买了社保。2018年11月25日,彭启平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购买社保等原因向福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彭启平未办理离职手续。彭启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255.1元/月。福田公司尚未发放彭启平2018年11月工资12712.6元。庭审过程中,彭启平认可已休完年休假。2.彭启平(申请人)曾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①.被申请人(福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7856元;②.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7093元;③.被申请人支付周六、周日双休日加班工资74071元;④.福田公司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28489元;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工资15491元。该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待遇18236元、2018年11月工资12712.6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
至法院。福田公司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福田公司是否为彭启平足额缴纳社保。彭启平认为福田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福田公司认为,2003年至2006年确实没有为彭启平购买社保,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之后都是按照长沙市最高标准购买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田公司认可其在2003年至2006年未为彭启平购买社保,法院确认福田公司未依法及时为彭启平缴纳社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福田公司与彭启平双方的劳动争议已在(2019)湘0121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中处理,本案中不再重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福田公司无需支付彭启平年休假工资18236元;二、驳回福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田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福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彭启平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结算工资12712.6元的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彭启平承担。事实与理由:彭启平入职以来,福田公司一直都是合法用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后彭启平个
人原因离职且入职新公司,福田公司无过错。彭启平行为属于主动辞职,年休假已享受,工资因未办理离职手续未结算。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彭启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福田公司支付加班费49499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加班事实"错误。1、劳动者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提交了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考勤表,考勤表周六、日有69.5天加班,一审法院对证据没有分析,认定没有提交加班证据错误。2、公司采取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且制作有考勤表,公司至今都拒不提供给法院,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庭前会议法院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公司未提交,故应支付加班费。 
四川二手车网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彭启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8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
区黄兴大道南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常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与上诉人彭启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湘0121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福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彭启平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结算工资12712.6元的请求;2、全部诉讼费用由彭启平承担。事实与理由:彭启平入职以来,福田公司一直都是合法用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后彭启平
个人原因离职且入职新公司,福田公司无过错。彭启平行为属于主动辞职,年休假已享受,工资因未办理离职手续未结算。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彭启平辩称:福田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彭启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福田公司支付加班费49499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加班事实"错误。1、劳动者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提交了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考勤表,考勤表周六、日有69.5天加班,一审法院对证据没有分析,认定没有提交加班证据错误。2、公司采取指纹打卡的方式考勤,且制作有考勤表,公司至今都拒不提供给法院,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庭前会议法院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公司未提交,故应支付加班费。
聊城交警网上车管所     福田公司辩称: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原告诉称     福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18236元;2.不予支付未结算工资12712.6元;3.诉讼费由彭启平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1.彭启平于2003年1月
入职福田公司。2007年起,福田公司为彭启平购买了社保。2018年11月25日,彭启平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购买社保等原因向福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彭启平未办理离职手续。彭启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255.1元/月。福田公司尚未发放彭启平2018年11月工资12712.6元。庭审过程中,彭启平认可已休完年休假。2.彭启平(申请人)曾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①.被申请人(福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7856元;②.被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7093元;③.被申请人支付周六、周日双休日加班工资74071元;④.福田公司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28489元;⑤.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工资15491元。该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待遇18236元、2018年11月工资12712.6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福田公司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为福田公司是否为彭启平足额缴纳社保。彭启平认为福田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福田公司认为,2003年至2006年确实没有为彭启平购买社保,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之后都是按照长沙市最高标准购买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田公司认可其在2003年至2006年未为彭启平购买社保,法院确认福田公司未依法及时为彭启平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