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隆峰、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3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864号 
反雷达测速【审理程序】二审 
a123【审理法官】周桂荣杨晓波陈淑娟 
【审理法官】周桂荣杨晓波陈淑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隆峰;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钱红亮;侯明富;李琪 
【当事人】王隆峰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钱红亮侯明富李琪 
【当事人-个人】王隆峰钱红亮侯明富李琪 
【当事人-公司】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韦世斌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张爱民、沈超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世斌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张爱民、沈超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宝马760li
【代理律师】韦世斌张爱民、沈超帆 
【代理律所】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东风标致408【法院级别】福州交通违章查询网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隆峰 
【被告】湖北泰谷香粮油有限公司;钱红亮;侯明富;李琪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隆峰委托案外人张德刚清收泰谷香公司所有债务,受托人张德刚接受被上诉人钱洪亮以车抵债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以车抵债行为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欺诈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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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隆峰委托案外人张德刚清收泰谷香公司所有债务,受托人张德刚接受被上诉人钱洪亮以车抵债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以车抵债行为是否成立。王隆峰上诉称,其并未授权张德刚接受以物抵债,张德刚以车辆抵偿60万元债务的行为超出了上诉人的委托授权范围。但从授权委托书内容来看,王隆峰委托案外人张德刚向被上诉人泰谷香公司、钱红亮清收借款,授权范围为张德刚全权办理泰谷香公司(法人钱红亮)的所有债务,所收款项汇入委托人账户,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该授权委
托书已明确排除张德刚接受债务人以物抵债权限的结论,张德刚接受债务人以车辆抵偿部分债务符合日常生活中债务人无力还款时通常会以物抵债的习惯,收到抵债车辆后也及时移交给了王隆峰,涉案车辆于2017年7月30日已经在王隆峰控制下。上诉人王隆峰并未举证证明其曾明确告知被上诉人钱红亮不接受以物抵债,或者案外人张德刚与钱红亮存在恶意串通以低价值车辆抵偿高额债务的情形,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涉案车辆在接收前有多次违章记录没有处理,也未年检,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协调处理,车辆所有权人已经作出书面承诺,以该理由主张以车抵债行为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上诉人认为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侵害了其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王隆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