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章 法律责任篇一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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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依维柯客车(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
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篇二
雷克萨斯is300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
(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四)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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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轿车(含SUV)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kw; MP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续驶里程(综合工况法)不小于150km,且符合市政府关于新能源车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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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发票打印设备;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八)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原则上应使用出厂颜,车辆不得安装
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七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县(市)、上街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为网约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