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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22
∙【文 号】环发[2009]87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太原限号查询今天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现代酷派汽车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emini
睿翼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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