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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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记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记范畴、规定、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记特殊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QC/T  797-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材料标记和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规定和技术状态描述。由供应商承担内部构造设计,并对产品设计成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原则和技术规范规定、实验规定、功能规定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书面确认。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他生产和物流器具开发,并提供最后符合规定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规定和技术状态描述。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构造设计,并对产品设计成果负责,供应商3D数模、2D图纸、产品原则和技术规范规定、实验规定、功能规定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书面确认。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他生产和物流器具开发,并提供最后符合规定产品。设计确认后,川汽可依照装配规定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外形装配构造。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成果负责。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成果,涉及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原则或技术规范规定、实验规定、功能规定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他生产和物流器具开发,并提供最后符合规定产品。
3.4  可回收运用标记:用于标记汽车部件可以回收运用标记,其包括构成部件材料有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记分类
永久性标记标记分如下两类:
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
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记
5.1  普通性塑料件
5.1.1  标记构成
重量≥100g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记。标志标记由A、B两某些构成。
5.1.1.1  A某些构成
A某些由川汽公司标志英文字母YEMA、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某些构成。件示意图1
注:途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可依照实际状况填写
图1    标记A某些构成
5.1.1.2  B某些构成
B某些由回收运用标记符号及材料标记两某些构成,见示意图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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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标记B某些构成
5.1.1.3  A、B两某些排布
A、B两某些标记规定在零部件同一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表面积大小容许状况下,B某些标记要排在A某些标记右侧;如果表面积大小部容许A、B两某些标记左右排布,可将B某些标记排在A某些标记
下侧,详细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如果受部件表面积大小限制,则A、B两某些标记详细位置由设计人员视详细状况在图纸上分别进行标示。
5.1.2  A某些标记构成各某些规定
5.1.2.1  “公司标志YEMA”:“YEMA”样式规定按川汽有关规定,每个字母高度为10mm。
5.1.2.2  “产品型号”指供应商对所提供零部件按照行业规定制定代号。附录A中零部件必要标志产品型号,其他部件可根据需求进行标志。
5.1.2.3  “供应商代码”按川汽给定代号。
5.1.2.4  “零件号”(同图样号),指所标记件代号,当制品为左右对称件时,应在左侧件号前加大写L,右侧件号前加大写R。
5.1.2.5  “年、月、日”(生产日期)采用指针式日期表达法进行表达,图中年、月、日圆直径为10mm;若因材料因素而尺寸不能清晰表达日期时,可恰当增大,以清晰为准;若有特殊规定须用批次号表达时,按特殊规定进行标志。
5.1.2.6  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在既有技术、几何形状等因素影响辨认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节,但必要清晰可辨。
5.1.3  B某些标记构成各某些规定
5.1.3.1  回收运用标记符号指是三角形回收符号。
5.1.3.2  “材料标记”应符合QC/T  797-规定,见表1。
表1  普通性塑料件材料标记
a)材料缩写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部不大于2mm,两端“><”角度为90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
出高度为0.5mm。
b)在既有技术、几何形状等因素影响辨认时,则对字体高度进行恰当调节,但必要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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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7系内饰改装5.1.3.3整个标记应依照部件大小选取适当规格,面积不得不大于25mm2,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记,必要同比例缩小或放大。
5.2  塑料储存容器
容量≥0.5L部件应有标记,并按5.1规定执行。
5.3  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
5.3.1  重量≥200g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应有标志标记。标记构成同5.1.1规定。
5.3.2  A某些标记各某些规定同5.1.2规定。标致论坛
5.3.3  B某些标记各某些规定
5.3.3.1  回收运用标记符号指是三角形回收符号。
5.3.3.2  “材料标记”应符合QC/T  797-规定,见表2。
表2  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材料标记
a) 材料缩写字母应为黑体英文字体,其高度部不大于2mm,两端“><”角度为900并应凸出显示,其凸出高度为0.5mm。
b) 在既有技术、几何形状等因素影响辨认时,则对字体高度进行恰当调节,但必要清晰可辨。
5.3.3.3  整个标记大小按照5.1.1.3规定
5.3.4  A、B两某些排布按照5.1.1.3规定
5.4  复合材料部件
对于复合材料构成部件,B某些标记中“材料标记”只需标注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等非金属材料,并参照非金属部件进行标记,其他某些规定同5.1规定。
6  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