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7
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公示内容
一、总则
规划目的:为规范保护和利用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划。
水系分类:将水系按形态特征分为外江、湖库、内河涌,其中芦苞涌、西南涌、佛山水道属于一端受控的分洪河道。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的范围,面积3848.49平方公里。重点针对西江北江水系的外江、中型以上水库和部分流经2+5组团的主干内河涌。对于其他内河涌、小型水库、湿地和泉水等水体只提出保护和利用的原则性建议,具体规划要求在下层次规划中明确。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8.《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
9.《航道管理条例》(1987)
10.《河道管理条例》(1988)
11.《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1997)
1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
1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
1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
1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
16.《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
1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
18.《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
19.《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
21.《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规划目标:按照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维持水系健康生命,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规划原则
1.饮水安全优先原则
2.生态优先原则
3.统筹兼顾acuramdx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与乡村、开发与保护的原则
4.水体、岸线和滨水陆域空间相协调原则
5.滨水空间的公共性原则
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整合的期限为2008-2020年,其中近期行动规划的年限是2008-2010年。对佛山城市水系的重要功能和某些重要组成部分还应进行永久性的谋划和控制。
本规划与其它规划之关系:作为市域层面专项规划,本规划与各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各分区规划、各涉及城市水系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为其他涉及城市水系的规划编制提供指引,其中涉及水利、环保、交通、国土、建设、航道、海事、文物等专业要求的需按专业部门相关规划、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有下划线的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水体功能规划
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按照城市发展建设的要求将水体功能分为城市水源、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水产养殖等,不同水体在一种核心功能之外兼有多种功能。
本规划的水体功能是从城乡发展角度出发,与环保部门主导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利部门主导开展的水功能区划工作相衔接,市域内水体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体功能规划原则
1.本规划优先确定水源和备用水源,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2.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体必须保证其行洪、蓄洪功能的发挥,保证城市防洪安全;
3.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水体水域的原生态受到保护,该类水体其他功能的设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价之后才可确定;
4.航道或有条件作为航道的水体,应保留或预留航运功能;
5.位于城市主城区,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该充分考虑和确保相应的景观塑造和游憩功能。
表1:外江水体功能区划表 | |||||||
序号 | 名称 | 首位功能 | 水体功能 | ||||
城市 水源 | 行洪 蓄洪 ca7206 | 生态调节与保育 | 航运及 滨水生产 | 景观 游憩 | |||
1 | 西江下游 | 城市水源 | ● | ● | ● | ● | ● |
2 | 均安水道 | 城市水源 | ● | ● | ● | ● | |
3 | 容桂水道 | 城市水源 | ● | ● | ● | ● | ● |
4 | 顺德支流 | 行洪蓄洪 | ● | ● | ● | ||
5 | 甘竹溪 | 行洪蓄洪 | ● | ● | ● | ● | |
6 | 顺德水道 | 城市水源 | ● | 长春汽车租赁● | ● | ● | |
7 | 罗行涌 | 行洪蓄洪 | ● | ● | |||
8 | 南沙涌 | 行洪蓄洪 | ● | ● | |||
9 | 思贤滘 | 城市水源 | ● | ● | ● | ● | |
10 | 北江 | 城市水源 | ● | ● | ● | ● | |
11 | 东平水道 | 城市水源 | ● | ● | ● | ● | ● |
福特斯汽车 12 | 吉利涌 | 行洪蓄洪 | ● | ● | ● | ||
13 | 水口水道 | 行洪蓄洪 | ● | ● | ● | ● | |
14 | 白坭水道 | 行洪蓄洪 | ● | ● | ● | ||
15 | 白沙河 | 行洪蓄洪 | ● | ● | ● | ||
16 | 陈村水道 | 行洪蓄洪 | ● | ● | ● | ● | |
17 | 橹尾橇 | 行洪蓄洪 | ● | ● | |||
18 | 陈村涌 | 行洪蓄洪 | ● | ● | |||
19 | 潭洲水道 | 行洪蓄洪 | ● | ● | ● | ||
20 | 鲁岗涌 | 行洪蓄洪 | ● | ● | |||
21 | 赤坭水道 | 行洪蓄洪 | ● | ● | |||
表2:一端受控的分洪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表 | |||||||
序号 | 名称 | 首位功能 | 水体功能 | ||||
城市 水源 | 行洪 蓄洪 | 生态调节与保育 | 航运及 滨水生产 | 景观 游憩 | |||
1 | 芦苞涌 | 行洪蓄洪 | ● | ● | ● | ||
2 | 西南涌 | 行洪蓄洪 | ● | ● | ● | ● | |
3 | 佛山水道 | 行洪蓄洪 | ● | ● | ● | ||
表3:中型水库水体功能区划表 | |||||||
序号 | 名称 | 首位功能 | 水体功能 | ||||
城市 水源 | 蓄洪 | 生态调节与保育 | 航运及 滨水生产 | 景观游憩 | |||
1 | 深埗水水库 | 蓄洪 | ● | ● | ● | ||
2 | 西坑水库 | 城市水源 | ● | ● | ● | ||
3 | 东风水库 | 蓄洪 | ● | ● | ● | ||
三、岸线分配和利用
滨水岸线是城市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生态性岸线是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结合市域内的山林等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布置,作为阻断城市滨水蔓延式发展的有效隔离措施,生态岸线应尽可能连贯,驳岸形式应首选自然式,保障水体交换和生物迁徙畅通。
生产性岸线属于专用岸线,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应根据水深条件优先确定用于船只停泊和作业的深水岸线,保证深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同时滨水生产应尽可能集约发展,以节约岸线资源。
生活性岸线为城市公共活动岸线,城区内除了必要的水上客运码头等之外,应尽可能划为生活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应对公众开放。
四、滨水区规划控制
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滨水区。滨水城市功能区包括滨水公共活动区、滨水作业区、滨水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区。滨水区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规划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和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滨水区建设强度控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滨水区建设分为Ⅰ、Ⅱ、Ⅲ、Ⅳ级强度控制区:Ⅰ区包括“2+5”组团的城市中心区以及港口和滨水产业用地,可做高强度开发;Ⅱ区包括一般城市居住综合用地,为中等强度开发;Ⅲ区包括低密度居住区和公园等,为低强度开发;Ⅳ区为区域性生态绿地生态走廊穿越的滨水区,属于禁止开发区。除港口作业区和滨水生产区外,开发强度越高的地段越应确保其公共性。
表4:滨水建设强度控制 | ||
分区 | 滨水建设强度控制 | 建筑形态控制 |
Ⅰ区 | 高强度区 | 牛咖斯 除重点节点和标志性建筑物外,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00米,应保留一定比例滨水开放空间 |
Ⅱ区 | 中强度区 | 一般不超过24米且临水连续长度不超过100米,高层建筑宜为点式且临水面宽不宜超过50米 |
Ⅲ区 | 低强度区 | 不应追求建筑滨水的连续界面,临水第一线建筑不宜超过12米,此类岸线应穿插有不小于100米宽的公园绿地 |
Ⅳ区 | 禁止开发区 | —— |
不同建设强度控制的滨水区域应根据滨水区城市设计导则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要求实行相应的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应控制水面纵向通向山体等对景的视线通廊;从滨水区通向水体的横向视线通廊由道路、公园、广场、高压走廊绿带等构成;水边的古塔、埠头、古树等标志物应纳入视线通廊保护。
五、城市水系改造
应根据区域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充分研究水体现状及历史演变规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水体综合功能,考虑水动力学要求、污染物与致病生物的迁移、水体的权属、对城市地区的功能影响、建设成本、城市特和水上交通的组织等因素,合理调整城市水系布局和形态。
对水体的改造特别是对自然水体的改造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并不得减少各水体水面面积,不得跨水体调剂水面面积指标;
对水体的改造应有利于城市防洪排涝的需要,在满足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需求前提下调整
江河港渠的断面和湖泊形态。
城市建设区建议水面率:南海顺德为15%;禅城、三水为12%;高明为8%(含主干河涌和中型以上水库)。鼓励城镇、乡村在未来建设中有更高的水面率。
六、城市水系保护
应严格保护城市水源地水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规划,逐步将城市水源转到外江并适当归并,从仅依赖北江转向北江西江兼用,提高供水安全性。
城市水系包含着大量的历史信息,滨水开发建设时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涉及水系的历史文化重点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予以保护。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规划确定市域范围内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其城市蓝线。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本规划的原则规定,补充主干内河涌、小型水库的城市蓝线,具体落实城市蓝线范围界址坐标和保护控制要求。城市蓝线应包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主干内河涌管理范围。
表5:涉及水利工程和主干内河涌的城市蓝线划定原则 | ||
类型 | 城市蓝线范围界定 | 备注 |
水库工程区 | 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50至10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至300米 | |
水库库区 | 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 |
樵桑联围 | 50米退线 | |
西北江堤围 (外江,含顺德支流) | 从背水坡堤脚以外30至50米 新翼虎北江大堤从背水坡堤脚以外100米控制 | 含捍卫1万亩以上的堤围(含顺德支流) |
水闸 |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大型水闸上下游300至1000米,两侧50至200米;中型水闸上下游50至300米,两侧30至50米 | |
灌区 |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50至100米,中型工程30至50米;渠道: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 |
水利工程生产区 | 生产及管理用房用地范围 | |
一端受控的分洪河道 | 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30米之间的全部区域(包括水域、滩地、护河地) | 适用于西南涌、芦苞涌、佛山水道 |
有堤围的主干内河涌 | 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10米之间的全部区域(包括水域、滩地、护河地) | |
无堤围的主干内河涌 | 从最高水位时河涌两岸岸线起算,每侧外拓10米 | |
城市蓝线与其他控制线的关系:
1.蓝线与绿线:蓝线外侧有滨水公园绿地的,城市蓝线应与绿线相衔接。
2.蓝线与红线:水体沿岸有滨水道路的,城市蓝线应与道路红线相衔接,滨水道路采取路堤合一形式的,城市蓝线可包括该道路。
3.蓝线与紫线:城市蓝线涉及滨水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的,蓝线与紫线可以重叠,重叠部分应同时执行城市紫线和蓝线的规划控制措施。
4.蓝线与黄线:城市水运码头、取水(含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排水设施、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与取水、排水、防洪、调蓄等相关的滨水市政设施用地应划入城市蓝线,同时执行蓝线和黄线的规划控制措施。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并满足水系保护的要求。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蓝线内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禁止进行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禁止进行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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