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2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80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婕妤;马爱辉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婕妤马爱辉
【当事人-个人】马婕妤马爱辉
【当事人-公司】全新捷达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购车需知【代理律师/律所】邵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邵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邵沛
【代理律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马婕妤;马爱辉
【本院观点】关于车辆损失及免赔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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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车辆损失及免赔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马婕妤的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马婕妤提交的维修费发票,一审法院确定了涉案车辆损失金额,上诉人主张损失金额过高,依据不足。上诉人主张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财产损失不予理赔,但该保险合同“释义”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上诉人属于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问题。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人依法承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
所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1:39: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8日16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马爱辉驾驶津ATF192号东风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辛建全停放的津C021Q2号宝马牌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马爱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辛建全无责任。马婕妤为此次事故支付施救费500元。 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全通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津C021Q2号宝马牌小轿车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经鉴定,原告车辆损失费为47500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 马爱辉驾驶的津ATF192号东风牌小客车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险种。 另查,马婕妤为津C021Q2
号宝马牌小轿车的登记所有人,马爱辉与马婕妤为弟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爱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辛建全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案中,马爱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津C021Q2号宝马牌小轿车损失的赔偿责任。庭审中,马婕妤撤回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准许。马爱辉驾驶的津ATF192号东风牌小客车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马爱辉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赔偿责任由亚太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马爱辉赔偿。津C021Q2号宝马牌小轿车的损失经鉴定为47500元,鉴定系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被告主张数额过高,但未提供证据,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500元是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马婕妤各项损失合计51000元,扣除其中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49000元应由亚太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赔偿。被告亚太保险公司主张,马爱辉与马婕妤为亲属关系,按保险合同约定应予免赔,马婕妤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且该条款为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不能免除亚太保险公司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项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为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人员,马婕妤与马爱辉系弟关系,二人均已成年另行组成家庭拥有各自的生活,二人系亲属关系而非家庭成员关系,被告的主张随意扩大了合同的限制范围,故对被告要求免责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马爱辉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 一审法院决: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婕妤赔偿款4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被告马爱辉负担交纳时间同上。
【二审上诉人诉称】亚太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津0115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保险责任及案涉交通事故的性质认定有误。二被上诉人属于亲属关系,案涉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疑。一审判决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费认定有误。车辆损失评估过高,且没有提供相应的维修明细。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婕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80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新mini>马6轿跑质量最好的国产车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11楼东西两侧。
主要负责人:杨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婕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爱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婕妤、马爱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至5万的汽车有哪些二审上诉人诉称 亚太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津0115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对保险责任及案涉交通事故的性质认定有误。二被上诉人属于亲属关系,案涉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疑。一审判决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费认定有误。车辆损失评估过高,且没有提供相应的维修明细。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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