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苏城、张卓雅与张晋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汽车空调不制冷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4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思铂睿【审理法官】宋桂芬覃若鹏覃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韦苏城;张卓雅;张晋硕 
【当事人】韦苏城张卓雅张晋硕 
【当事人-个人】韦苏城张卓雅张晋硕 
【代理律师/律所】曹青云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王鹏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青云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王鹏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青云王鹏 
【代理律所】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韦苏城;张卓雅 
【被告】张晋硕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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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1 02:55:01 
韦苏城、张卓雅与张晋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4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苏城。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卓雅。
湘潭交通违章查询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云,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晋硕。长安之星2报价
比亚迪海鸥开启预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苏城、张卓雅因与被上诉人张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6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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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韦苏城、张卓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晋硕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晋硕未能提交借条和转款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已经交付。张晋硕在一审中提交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系当事人向第三方陈述记录,只能作为事实认定的辅助证据,没有相关借款交付凭证的证据下,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张晋硕通过案外人账户向韦苏城转款,但该转
账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张晋硕授意转款无法查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晋硕答辩称,认可一审判决结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韦苏城、张卓雅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张晋硕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韦苏城、张卓雅共同归还张晋硕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令韦苏城、张卓雅支付张晋硕利息172000元(利息计算:第一段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8日计至2017年3月9日,为4000元;第二阶段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8日暂计至2019年7月8日,为168000元,剩余利息请求另计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韦苏城、张卓雅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张晋硕与韦苏诚系同学关系,韦苏城、张卓雅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韦苏诚将一辆奥迪A6、一辆奥迪Q5、一辆斯巴鲁总共三辆汽车作为质押放在张晋硕处,并向张晋硕借款20万元。张晋硕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向韦苏城转账20万元。同时,韦苏城将一辆宝马740小汽车交给张晋硕,要求其将该车过户给案外人赵秀珍。同月28日,韦苏诚因涉嫌被桂林市公安机关拘留。期间,张
卓雅提出向wind boo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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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晋硕借款,张晋硕通过案外人陈旻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3月7日向张卓雅转账22万元。张卓雅想把之前质押在张晋硕处的奥迪A6、奥迪Q5、斯巴鲁三辆车拿回,遂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晋硕转账20万元,张晋硕遂将上述三辆车归还给张卓雅。后因张晋硕要求张卓雅归还借款30万元,张卓雅无法归还,张晋硕即将宝马740小汽车出卖给他人。宝马740小汽车的原所有权人赵秀珍得知车子被出卖后向来宾市公安局报案,张晋硕遂被来宾市公安局羁押。张晋硕、韦苏城均被释放后,2019年2月4日,张晋硕在上向韦苏诚发送信息,载明:“开始的3台车。你先拿了20,再追加了5,然后你老婆的一台拿了30,还了一个5,还了一个20,拿走了3个车。这样看得懂没”,韦苏诚回复“懂了,新年快乐。”此后,韦苏城、张卓雅未归还所涉借款,故张晋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另查明:张晋硕在来宾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17年10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当天晚上张卓雅联系我让我以30万元钱的价格把车抵押给别人,让我把
抵押得的钱转给她周转,我就自己出钱借把那辆宝马车抵押给别人的名义把30万元钱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给了张卓雅,跟她说每个月收取百分之三的利息……。”在同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2017年的春节过后,我手上有三辆车是韦苏城的,其中一辆是奥迪Q7,一辆是斯巴鲁,一辆是奥迪A6,而且也让我拿这三辆车钱抵押借别人借了25万给他,钱是放贷的人直接转给韦苏城的,不经过我本人的账号……。”在2017年10月23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就我爸爸张烈要30万,剩下大约21万元,先通过我爸爸张烈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把这约20万元打给一个叫连佳的妈妈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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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信用社的账户上,还把大约10万元现金存到连佳的妈妈的账户,先扣了大约9万元韦苏城之前欠我的钱……又再从连佳妈妈的账户转大约21万元给韦苏城的妻子张卓雅的账户……”。2017年10月31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我把21万5千元转给张卓雅……剩余的8万5千元我跟她说是拿去还韦苏城之前跟连佳借用的5万元钱,还有剩下的3万5千元是之前奥迪A6、奥迪Q7和斯巴鲁的维修费用……过了三天左右的时间,张卓雅通过银行卡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20万元,说要把奥迪A6、奥迪Q7、斯巴鲁三辆车提走,我收
到钱后把这20万转给我抵押车子的朋友,然后把车提出来还给了张卓雅,算起来韦苏城和张卓雅还欠我30万元钱。”
     韦苏城在桂林市第三看守所于2017年8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我确实欠有张晋硕8万元钱……;”2017年11月9日的《讯问笔录》中自述:“……在我被桂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前,我因需要资金周转,所以跟张晋硕借款20万元,是以我放在张晋硕那里的奥迪A6、奥迪Q7、斯巴鲁及宝马车740四辆车作为口头抵押跟他借的,他就同意了,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我……借这笔钱是需要利息的,商定利息是月息百分之二的利息……我就传话给我妻子张卓雅,告诉她我有奥迪A6、奥迪Q7、斯巴鲁及宝马车740四辆车在张晋硕那里,同时欠了张晋硕20多万,但是那四辆车的价值远远大于我欠张晋硕的债务,如果她需要资金,可以再和张晋硕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