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121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
GB47851998 北斗星多少钱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 ECE-48:1995)
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76071995 柴油机油换油指标
GB/T80281994 汽油机油换油指标
GB/T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125451990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 ISO ECE 13)
GB1339219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43651993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neq ISO 5130:1982)
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 EPA-AA-RSPD-M:1996)
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领界是福特技术吗Ⅰ)
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QC/T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营运车辆 commercial vehicle
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
4 动力性
4.1 发动机性能
4.1.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
4.1.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当车辆置于:汽油发动机
在不低于瑞风商务车9座报价-5℃,柴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条件下,用起动机起动时,应在三次起动中至少有一次可在5s内起动,在做重复起动试验时,每次间隔2min
4.1.3 发动机各气缸压缩压力应不小于原设计规定值的85%;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的差:汽油发动机应不大于8%,柴油发动机应不大于10%
4.1.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4.1.5 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2 整车动力性
4.2.1 GB/T18276的规定,整车动力性可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来评价。
4.2.2 驱动轮输出功率检测工况采用汽车发动机额定扭矩和额定功率时的工况,即发动机全
负荷与额定扭矩转速和额定功率转速所对应的直接档(无直接档时,指传动比最接近于Ⅰ的档)车速构成的工况。
4.2.3 4.2.2的检测工况下,采用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相应的发动机输出总功率的百分比作为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
ηvM=PvMo/PM ...........(1)
ηvp=Pvpo/Pe ...........(2)
式中:ηvM--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
ηvp--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比,%
PvMo--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
Pvpo--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
PM--发动机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输出功率,kW
Pe--发动机的输出功率,kW
国产营运车辆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的输出限值列于表1,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1 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
奇瑞qq车型
4.2.4 动力性合格的条件
ηvM≥ηMa (3)
ηvp≥ηpa (4)
式中:ηMa--明锐1.8t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许值,%;
ηpa--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许值,%
4.2.5 轿车的动力性按额定扭矩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其他车辆应按4.2.4规定的两种合格
条件中任选一种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5 燃料经济性
12.2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得的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110%
6 制动性
6.1 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
6.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3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700N
6.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
150mm
6.5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6.6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淮安交通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