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课程
期末论文
法律需要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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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符合要求 | 15 | 13 | 11 | 9 | |
格式、引注规范 | 15 | 12 | 10 | 9 | |
结构合理、条理清楚 | 20 | 17 | 14 | 12 | |
观点合理、有独立见解 | 20 | 17 | 14 | 12 | |
论据充分,分析深刻 | 30 | 26 | 21 | 18 | |
总计 | 100 | 85 | 70 | 60北京现代伊兰特论坛 | |
法律需要进化
——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有感
摘要: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他给人们留下最为深刻的印象就是其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当然这些改革是基于其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之上。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关键词:法律改革 公平 正义 《法律的正当程序》
丹宁勋爵为实现法律的正当程序,致力于法律改革,无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法律改革的思想。但他再推动英国法律改革的过程并非非常顺利,遇到了很多阻碍与批评,甚至被某些勋爵认为这实际上是在篡夺国会授予立法机构的
权利,那么他是如何应对这种冲突的呢?他不惧权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坚持推动法律改革,是个不屈不挠的法学硬汉。
其次提一下本书的译者,李克强、杨百揆和刘庸安。他们在北大读大三那年,在龚祥瑞教授(宪法学家)的指导下,翻译了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名著《法律的正当程序》。其中李克强现为我国的国务院总理,大家都很熟悉。刘庸安退休前为中共中央编译局编审,还参与翻译了丹宁勋爵的其他名著如《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最后的篇章》、《家庭故事》。
最后说一下这本书,《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另外一本著作《法律的训诫》的姊妹篇,初版于1980年,本书的特就是以案例来说理。作者在书中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审判和调查,适当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二是英国战后家庭法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丹宁勋爵对英国家庭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在本书的第一篇中,作者主要说明了如何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作者很支持蔑视法庭罪这一规定但认为应该合理运用它。蔑视法庭罪这一罪行可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
理的行为。维护法庭的威严,保证司法程序得以有效进行,不被干扰,从而使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这些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包括:第一,侵害证人,在证人作证前威胁证人,作证后报复证人。比如书中所说一公会会员因提供不利于其他一些公会成员的证据而被免除职务,以及房客提供对房东不利的证据而被赶出房门;第二,拒绝回答对审判结果很关键的问题,比如文中所提的新闻记者不交代消息真实来源。第三,报纸对案件不正确的报道,等等。
但是不当运用这一罪行则会造成一系列不良的后果,确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当法庭的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们绝不能把审判权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在报纸或广播上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直率的评论是每个人的权利。他们可以说法官们做错了事,判决有误。但就法官职务的性质来说,其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不能卷入公开论战。这些报纸广播上的评论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如果对他们进行惩罚,则会极大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权。
第二篇中主要提及对法官、政府官员、公司董事、企业、外国人以及律师拖延行为的调查。(一)法官作为审判者,仍然应该接受依法调查,不能因为其无能、无知、偏见甚至
恶意而造成本可避免的错判。(二)司法机构对政府官员的审查是避免其贪污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司法独立性作用的重要体现。(三)司法机构对公司董事的调查也是防止其偷税漏税以及非法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四)书中关于处理“王国政府诉娱乐局”一案中,提到了自然公正的原则。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西方社会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在法律上它适合于一切案件的审理。它包括法官在审案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申诉的权利等。即加入某人的行为受到调查,他有权知道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并可就此作答。但在有些情况下会有例外。本案中游艺局因掌握克罗克福特俱乐部与某些背景、名声蹊跷的人有瓜葛这一信息,拒绝其申请许可证执照。但游艺局拒绝透露自己掌握的秘密,因此,俱乐部对其起诉。丹宁认为游艺局处理方式。(五)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时,就可用不实行自然公正的调查。因为有些情报至关重要,除了对极少数人以外,不能有丝毫泄露。本书中提到的就是关于调查对国家安全利益有威胁的外国人的行为。(六)关于调查律师的行为主要是指其拖延行为。律师拖延大多是为了显得自己比较忙,案子多。但这种拖延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应该给其规定适当期限,超期给予相应惩罚。对仲裁中的起诉人的拖延行为也应当这样处理。
第三篇主要是逮捕与搜查。逮捕与搜查作为保护人生自由、社会安全的有效手段,有其及
其重要的作用,社会有权逮捕、搜查、监禁不法分子。但如果这种权利被滥用,则会产生暴政,反而会侵犯人身自由。法律赋予警察逮捕的权利,但必须基于合理判断之上合法行使权利,而且警察应将可能会支持被告的证人告诉被告。关于搜查证,应该要求必须有一张有效的搜查证具体指出怀疑某人所犯罪行,所扣之物应符合搜查证之要求。但如果发现其他赃物,则警察只要把握分寸,扣留不超过必要时间,则这种行为是应该被允许的。关于搜查,作者还提到了安东皮勒禁制令。有很多欺骗和作弊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如盗版书籍、唱片等,但作案人留有文件或物件。如果作案人事先得知消息,就会把这些证据处理掉。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出现了安东皮勒禁制令,即法官可单方面签发搜查证给原告,在被告为来得及处理掉证据之前开始搜查。但安东皮勒禁制令的实施要符合一些条件:其一,原告必须进行检查才能做到对双方公正执法;其二,被告如果事先得知消息,关键证据会被销毁或转移;其三检查不会导致被告的地位造成真正损害。
第四篇主要讲玛利瓦禁制令。原告在担心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时,可申请法院发出玛瑞瓦禁令,禁止被告将其财产转移。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离开财产所在辖区,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在1975年5
月的“日本邮船会案” 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而在一个月后的“玛瑞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 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瑞瓦禁令”。这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也是一项对英国影响极大的法律改革。这个禁令的出现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其内容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版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玛瑞瓦禁令不仅在英国广为使用,也流行于昔日英联邦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香港、马来西亚、印度、爱尔兰等。为了使程序和司法文件实现标准化,英国1999年4月26日进行法院改革,采用更为现代的法律术语,玛瑞瓦禁令正式被更名为冻结禁令(Freezing Injunction)。
第五篇是说出境与入境。入境方面主要涉及外来人口与合法居民的事宜。出境方面主要涉及出境逃税的问题。英国作为一个自由的国度,受到很到移民的亲睐。合法居民在这里可以享受全国性的卫生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险,而不必付一分钱。但这会造成英国的人口急剧增加,带来不利影响。其中提到驱逐令,这种驱逐令只能在该外国人留在英国不利于国家公共利益时才可实施。本书中所说的英国合法居民是指在英国合法居住五年以上的英联邦
公民,非合法居民是指非法入境者。作者认为应该保护合法公民的利益,并严格控制非法居民。至于出境逃税人员,作者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且法律会给予其应有的制裁。
最后三篇主要是说家庭法中离婚案中妻子所得财产分配以及妇女权益问题。作者强调男女平等,应该充分保护婚姻中妻子的权益。而不能和以前一样认为夫妻结合以后,所有财产权利只归到丈夫一人手中。结婚后的财产应属夫妻共有,丈夫不能私自抵押住房房产权,而且准备接受抵押的人也应事先寻求妻子一方意见。在为妇女这一权益的争取过程中,丹宁勋爵遇到很多阻碍,但他又另辟蹊径,直到实现这一目的。
这本书,还有丹宁勋爵的其他名著,虽然距初版时间已有30多年,但这一系列著作还是为后来历届学习法律之人和法律工作者所必读的书目之一。书中案例已经过去几十年,但书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还是可以应用到当今实况之中,是具有长久意义的。英美法主要为判例法,但这些丹宁勋爵的这些思想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学习,这种为了公平与正义法律改革的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崇敬与发扬。
参考文献:
丹宁,1980:《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译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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