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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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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消防车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要用车被告:杨阿曼,*,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杨瑞召,*,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李晓峰,*,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205
号。
周口二手车法定代表人:袁增龙,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东风财务)与被告杨阿曼、杨瑞召、李晓峰、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财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阿曼、杨瑞召、李晓峰、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财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阿曼向原告东风财务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租金208076.66元,暂计至2022年2月14日的违约金8436.56元,此后的违约金以208076.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杨阿曼向原告东风财务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判令被告杨瑞召、李晓峰、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东风财务与被告杨阿曼签订了《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编号:RSL***********)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
道路救援拖车怎么收费证金、租赁期限、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杨瑞召、李晓峰、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为确保被告杨阿曼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放弃要求原告东风财务优先行使抵押权的抗辩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东风财务按约向被告杨阿曼购买车辆,并将该车辆出租给被告杨阿曼使用,但被告杨阿曼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杨瑞召、李晓峰、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东风财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阿曼、杨瑞召、李晓峰、河北增龙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原告东风财务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综合分析后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融资合同》约定出租人为东风财务;承租人为杨阿曼。
二、《融资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3月22日。
三、《融资合同》编号:RSL***********。
四、《融资合同》约定内容:被告杨阿曼将其购买的融资车辆出售给原告东风财务,再从原告东风财务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原告东风财务支付租金。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原告东风财务取得。被告杨阿曼委托并授权原告东风财务于本合同生效并满足融资款支付条件后,直接将前述融资款作为被告杨阿曼购车款,以被告杨阿曼名义一次性支付至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原告东风财务处开立的一般账户或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外部银行账户。本《融资合同》下由被告杨阿曼承担的融资总租金人民币431000元,被告杨阿曼应自原告东风财务向邯郸市顺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项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18718.93元。每月租金支付日不得晚于当月10号,如租金支付日的确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具体以被告杨阿曼的还租计划表或原告东风财务的通知为准。被告杨阿曼应将每月实际应支付租金及时足额存入其在原告东风财务合作扣款银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卡内,并授权该银行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无需被告杨阿曼另行授权和确认)按原告东风财务指令进行扣划,
如被告杨阿曼还款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资金少于被告杨阿曼当月实际应付租金金额,原告东风财务合作扣款银行将无法完成扣款,从而导致被告杨阿曼支付租金逾期。租赁期限26期(含展期2期,即原告东风财务提交的还款明细表载明的还款期限为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如被告杨阿曼逾期支付租金,自当月租金应支付日的次日起,原告东风财务有权就逾期款项按日0.5‰的标准向被告杨阿曼计收违约金,直至被告杨阿曼付清当月应付租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租金支付计划表载明的当月租金金额-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保证人已支付的租金金额)×0.5‰×逾期天数。租赁期间,在原告东风财务许可的特别情形下,为纾缓被告杨阿曼阶段性付款压力,被告杨阿曼可向原告东风财务申请调整租金支付计划,调整方式为原告东风财务应被告杨阿曼申请按整月份数延长被告杨阿曼的租赁期数,被告杨阿曼申请延长的租赁期数所对应相应的自然月份即为延长期,延长期内被告杨阿曼仅需每月支付原告东风财务相应的融资收益(即被告杨阿曼当月应付租金中属于融资收益(利息)的部分),但被告杨阿曼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告东风财务提出还款计划调整申请,经原告东风财务审查同意后调整其后续租金支付计划,延长期内被告杨阿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的金额支付月租金,延长期届满,被告杨阿曼继续执行调整后的月租金支付计划。延长期月租金=截至延长期起始月
上月底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本金×月利率×150%。被告杨阿曼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即为被告杨阿曼违约,原告东风财务有权要求被告杨阿曼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被告杨阿曼承担因逾期拖欠或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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