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QB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QB C-139—2013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标识(乘用车)
2013-09-13发布2013-09-18实施
前言岚图free
为统一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标记要求,特此编制本技术标准。
本标准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技术中心整车部。
本标准起草人:刘锦秋。
本标准首次发布。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乘用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质量超过100 克(包含100克)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 克(包含200克)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无敌改车网GB/T 1844.2    塑料  符号和缩略语  第2部分:填充及增强材料
GB/T 1844.3    塑料  符号和缩略语  第3部分:增塑剂
GB/T 1844.4    塑料  符号和缩略语  第4部分:阻燃剂
GB/T 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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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GB/T 26988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 26988、GB/T 26989、GB/T 2035、GB/T 19515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材料  metallic materials
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黑金属和有金属。汽车部件中的金属材料可概括为以下几类:黑金属钢和铁(如碳素钢、合金钢、铸钢、铸铁以及以铁为基的粉末冶金件),有金属如轻合金(如铝、镁、钛及其合金)、重金属(如铜合金、镍合金、锌合金、铅)和稀有金属(如铂、铑)等。
3.2
非金属材料  non-metallic materials
主要由非金属元素或非金属化合物构成的材料。汽车部件中的非金属材料主要分为:塑料、橡胶、纤维织物与皮革、玻璃、陶瓷和摩阻材料等。
3.3
Q/LQB C-139—2013
复合材料  composite materials
由金属材料和/或非金属材料通过复合工艺组合而成的新型材料。它既能保留原组分材料的主要特,又通过复合效应获得原组分不具备的性能。可以通过材料设计使各组分的性能互相补充并彼此关联,从而获得新的优越性能。与一般材料的简单混合有本质区别。如片状模塑料(SMC)、多层胶管等。
3.4奥迪tt硬顶敞篷报价
部件  parts
由单质材料、同种材料或不同材料构成为一体的、难以分离的单元,或用若干个这样的单元组成的结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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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部件可回收利用性  part recoverability
汽车部件在回收过程中能够被再使用和/或再利用的潜在能力,包括汽车部件材料的能量回收。
3.6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marks for recoverability of automobile parts
供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回收者、处置者使用的用于表示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标识要求
4.1 标识范围
4.1.1 金属部件
由于金属材料被认为是可以完全回收的,因此可以不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奔驰c300l4.1.2 非金属部件
质量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4.1.3 复合材料部件
对于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只需对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进行标识。
4.1.4 其它一般性规定
对于部件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限制,无法在部件上标注的,如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电器部件(如线束、传感器),供应商应向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可以不标注。对于无法标注的部件,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在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如《拆解手册》)中对其可回收利用性予以说明。
4.2 标识格式及内容
4.2.1 标识格式及构成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如图1 所示,标识由三角形回收符号和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
Q/LQB C-139—2013
图1 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示例
4.2.2 材料标识
4.2.2.1 部件材料的主要成分应在图形符号的正下方标注代表其名称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部件由多种材料采用粘接、镶嵌等方式构成时,中间以“,”隔开,并由面材向基材依次排列编写,标注的两端应有起止标记“>”和“<”。
4.2.2.2 对于材料标识,如果存在任何恰当的符号或缩略语没有包含在本标准中,而且这些符号或缩略语来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标准允许使用这些符号或缩略语。
4.2.2.3 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按以下分类标注:
4.2.2.3.1 单一组分制品标识
由单一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制品,按照4.2.2.1的规定标注。
示例:对于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应标注为:>ABS<。
4.2.2.3.2 共混聚合物或合金制品标识
由共混聚合物或合金制成的制品,应用适当的聚合物成分的缩略语进行标注,主要成分在前面,其它成分按照其质量分数的降序排列,中间用加号分开,按照4.2.2.1的规定标注。GB/T 1844.2定义了填充与增强材料的符号或缩略语。
示例:在聚碳酸酯(PC)和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组成的塑料合金中,聚碳酸酯(PC)是主要成分,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分散于聚碳酸酯中,应标注为:>PC +ABS<。
4.2.2.3.3 带有特定添加剂的制品标识
4.2.2.3.3.1 填充与增强材料
a)含有单一填充或增强材料的制品,应该先标注该聚合物的缩略语,接着标注连字符,再标注添
加剂的符号或缩略语,并标明其质量百分数,应按照4.2.2.1的规定标注。
示例:含有30%质量比矿物粉末(MD)的聚丙烯(PP),应标注为:>PP-MD30<。
b)对于含有多种填充或增强材料或同时含有两者的制品,应在圆括号内标注代表这些物质的符
号,如示例1和示例2所示。
示例1:含有15%质量比的矿物粉末(MD)和25%质量比的玻璃纤维(GF)的聚酰胺66(PA66),可以标注为:>PA66-(GF25+MD15)<;或者>PA66-(GF+MD)40<。
示例2:由含有50%质量比的矿物粉(MD)和25%质量比的玻璃纤维(GF)的不饱和聚酯为基础的模塑制品,应标注为:>UP-(MD50+GF25)< 或者>UP-(MD+GF)75<。
4.2.2.3.3.2 增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