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银龙、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赣01民终1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段毅魏日华周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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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熊银龙;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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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熊银龙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熊银龙 
【当事人-公司】五菱之光多少钱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桂长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陈星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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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桂长进陈星杰 
【代理律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熊银龙 
【被告】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宝马zagato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15:01:56 
熊银龙、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民终1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长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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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1247M。
     法定代表人:黄平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银龙因与被上诉人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银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长进、被上诉人南昌江铃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段 毅
审判员 魏日华
审判员 周朝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燕
书记员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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