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车交易规范》内容有哪些
在很多⼈的眼中,只要是有车的话就表明⾃⼰的是有了⼀定的社会地位的,⼤家知道这种车辆是要怎么样进⾏⼀定的⼆⼿车交易的吗?商务部出台《⼆⼿车交易规范》内容有哪些?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商务部出台《⼆⼿车交易规范》内容有哪些
《⼆⼿车交易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为,以及⼆⼿车直接交易双⽅的交易⾏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车交易双⽅的合法权益,依据《⼆⼿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于本规范。
第三条⼆⼿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违法⾏为。
第四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车经营主体应在各⾃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确认卖⽅的⾝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㈠卖⽅⾝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㈡车辆号牌、书、机动车⾏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㈢交易车辆不属于《⼆⼿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书、⾏驶证与卖⽅⾝份证明名称⼀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份证明;
㈢⼆⼿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驶证名称⼀致。
第七条⼆⼿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续:
山地自行车论坛㈠买⽅及其代理⼈的⾝份证明;
㈡书;
㈢机动车⾏驶证;
b301㈣⼆⼿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车销售统⼀发票;
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书和机动车⾏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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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车转移登记⼿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续。
第⼗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时应开具发
票。
第⼗⼀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本规范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apollo出行㈡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㈢买卖双⽅⾝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㈣委托⼈及授权代理⼈⾝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㈤交易合同原件;
㈥⼆⼿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和《⼆⼿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车经营主体发现⾮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为,以及擅⾃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章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
㈠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核实卖⽅⾝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㈡与卖⽅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商定可委托⼆⼿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㈢按收购合同向卖⽅⽀付车款。
第⼗四条⼆⼿车经销企业将⼆⼿车销售给买⽅之前,应对车辆进⾏检测和整备。
⼆⼿车经销企业应对进⼊销售展⽰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车经销企业应与买⽅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持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续。
第⼗六条⼆⼿车经销企业向最终⽤户销售使⽤年限在3年以内或⾏驶⾥程在6万公⾥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户提供不少于3个⽉或5000公⾥(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七条⼆⼿车经销企业向最终⽤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条⼆⼿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
第⼗九条⼆⼿车经销企业应建⽴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㈠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期、使⽤性质、最近⼀次转移登记⽇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㈡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式等;
㈢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程、项⽬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条购买或出售⼆⼿车可以委托⼆⼿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车经纪机构购买⼆⼿车时,应按《⼆⼿车流通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进⾏。
第⼆⼗⼀条⼆⼿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交付车辆、随车⽂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车,应按以下要求进⾏:
㈠及时向委托⼈通报市场信息;
㈡与委托⼈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㈢按合同约定展⽰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
㈣不得擅⾃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条通过⼆⼿车经纪机构买卖的⼆⼿车,应由⼆⼿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发票。
第⼆⼗五条进驻⼆⼿车交易市场的⼆⼿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管理。
第⼆⼗六条⼆⼿车经纪⼈不得以个⼈名义从事⼆⼿车经纪活动。
⼆⼿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式从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七条⼆⼿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法⼿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索取合同约定佣⾦以外的费⽤。
第四章拍卖
第⼆⼗⼋条从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第⼆⼗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应提供⾝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条委托⼈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经商定可委托⼆⼿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鉴定评估。
第三⼗⼀条拍卖⼈应于拍卖⽇7⽇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㈠拍卖的时间、地点;
㈡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㈢车辆的展⽰时间、地点;
㈣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续;
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应在拍卖前展⽰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条进⾏⽹上拍卖,应在⽹上公布车辆的彩⾊照⽚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上拍卖是指⼆⼿车拍卖公司利⽤互联⽹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通过⽹上竞价,⽹下交接,将⼆⼿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上拍卖过程及⼿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上拍卖规则,竞买⼈则需要办理⽹上拍卖竞买⼿续。
任何个⼈及未取得⼆⼿车拍卖⼈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车⽹上拍卖活动。
第三⼗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和拍卖⼈应签署《⼆⼿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四条委托⼈、买受⼈可与拍卖⼈约定佣⾦⽐例。
委托⼈、买受⼈与拍卖⼈对拍卖佣⾦⽐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收取服务费⽤。
第三⼗五条拍卖⼈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并向买受⼈开具⼆⼿车销售统⼀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六条⼆⼿车直接交易⽅为⾃然⼈的,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民事⾏为能⼒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代为办理,法定代理⼈应提供相关证明。
⼆⼿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七条⼆⼿车直接交易双⽅或其代理⼈均应向⼆⼿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合法性验证。
第三⼗⼋条⼆⼿车直接交易双⽅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九条⼆⼿车直接交易的买⽅按照合同⽀付车款后,卖⽅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车销售统⼀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车辆展⽰交易区、交易⼿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交易⼿续办理区应设⽴接待窗⼝,明⽰各窗⼝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醒⽬的公告牌,明⽰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车网汽车拍卖>15万左右车推荐第四⼗三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四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
第四⼗五条⼆⼿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员的管理,提⾼⼈员素质。⼆⼿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六条本规范⾃发布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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