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董雪 崔坤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
        【摘要】从丰田问题汽车、到惠普问题电池,再到蒙牛致癌牛奶,似乎消费者面对的问题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挑战。然而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层面尚不完善,对于缺陷产品的定义如何界定,缺陷产品范围应当如何认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负责机关如何确定、以及具体实施召回的法律程序如何安排、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法律上都还是空白。本文通过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谈我国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概述
        在系统的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什么是缺陷产品进行定义。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笔者检索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一处提及缺陷产品和悦rs改装”一词,《产品质量法》中虽有17女神卡罗拉处使用泰州二手车“缺陷产品一词,也在第四十六条对缺陷进行了定义,但是,该法并未对缺陷产品的内涵进行界定。
        鉴于法律尚未对武汉长江大桥简介缺陷产品第八代本田思域的定义进行界定,此处主要从学理的角度对这一概念加以阐述。同时,此处所指的缺陷产品限定在召回制度范围之内,它主要是指某一批次下的产品,由于设计或者制造的问题,而存在系统性功能障碍。由于这些产品来自同一批次,因此这些产品存在的缺陷问题是相同的。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召回制度下的缺陷产品的三个特点:首先,导致缺陷产品出现的原因是设计或者制造环节出现瑕疵。其次,这种瑕疵造成的影响是广泛的而非个别产品。最后,同批次产品的缺陷问题应该是相同的。
        缺陷产品产生在大规模生产的环境之下,故不能解释为什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而且是美国的汽车领域。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指出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这是一个开端,随后,美国逐步在多项涉及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美国正式颁布法案授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的职权是在1972年,这一立法活动标志
着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与此同时,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也积极地从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本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二、美国缺陷产片召回制度介绍
        诚如前文所述,由于大规模工业化发展较早的原因,美国的召回制度相对完善和成熟。那么,美国的召回制度如何规定,政府如何进行行政管理,召回程序如何开展?本文此处对美国召回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时就将汽车制造商的义务加以明示,汽车制造商的义务包括:向公众公开汽车召回的消息、向交通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公布吸纳核心成员的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汽车提供免费修理服务。此后,美国制定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法律都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美国行政机构对缺陷产品及其召回的执法管辖权也正是在这些法案中确立的。不同的部门在分工上有所不同,其中涉及面最广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该机构享有最为广泛的管辖权。
        美国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家机构并不是单一的,不过召回规则在内容和程序上差异不大。其中召回规则最为完整详细、适用范围最广的属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孝感汽车网按照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一般的召回程序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厂商报告、消费者产品委员会评估报告、制定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以及保存记录。
        关于厂商报告。按照消费者产品委员会的规定,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在24小时内应当向委员会报告已经掌握的有关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在将企业报告披露之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企业。
        关于评估报告。众所周知对产品缺陷的确认就是通过评估报告完成的。在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受到企业提交的报告后需要完成的第一项任务即是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一旦确定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会展开第二项工作,即对这种缺陷将引发的公众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此阶段所作的评估决定是初步的,对于初步评估结果企业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评,而经过复评之后形成的评估决定就是最终的决定。